中国基金公司排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2-06-28 12:24:33 证券 xcsgjz

中国基金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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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


随着公募基金2021年年报全部披露完毕,揭开了2021年公募基金的整体答卷,基金公司旗下产品各项数据也公之于众。


虽然A股市场2021年演绎结构性行情,但整体基金还是交出了一份不错盈利答卷,基金2021年总体盈利超7000亿元。


备受市场关注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销售服务费等“四费”,2021年合计金额超过2000亿级别,达到2122.86亿元。受益于公募基金总规模的大幅增长,这四大费用较去年同期均出现显著增长。




2021年管理费收入1425.71亿

同比激增超50%


权益基金发展驶入快车道,公募基金也集体迎来管理费的丰收。


根据WIND对基金2021年报的统计,2021年全年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总计达到1425.67亿元,比2020年的938.03亿元增幅达到51.99%。这一增速要低于2020年的68.54%,不过,2021年整个行业管理费收入创出历史新高。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费增幅主要受益于以权益基金为代表的公募基金规模的大幅激增。截至2021年底,公募基金总规模突破25万亿大关,当年度不断创新高。同时,很长时间权益类基金都是公募基金规模增长的主力军,去年底权益类基金规模已突破8.5万亿。



从基金类型来看,相比2020年,2021年各类型基金管理费收入都有增长。其中管理费收入*来源是混合型基金,这类基金合计收取管理费765.23亿元,在管理费总收入中占比达53.67%。而这类产品相较2020年全年425.88亿元的管理费收入增长了79.68%。


紧随其后是货币基金,2021年收取了243.81亿元的管理费,占比超17%。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2021年收取的管理费分别为198.14亿元、178.59亿元,分别占比13.9%、12.53%。这类基金管理费收入较2020年也拥有17.47%的增幅。


QDII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2021年管理费收入分别为23.55亿元、9.03亿元。虽然FOF管理费仅7.35亿元,在所有类型中*,但相较2020年的水平增长了154.6%。


31家公司管理费收入超10亿


受益于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规模的激增,不少基金公司2021年管理费收入都赚得盆满钵满。


根据WIND资讯对基金2021年报的统计,2021年,在173家有数据可统计的公募基金公司中,有31家公司管理费收入超过10亿元。而在去年同期,这一数据为20。



也就是说,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管理费收入超过10亿元的基金公司数量大幅增长。


具体而言,非货币资产规模*的易方达基金以106.06亿元的管理费收入稳居第一,成为首家管理费收入超百亿的基金公司。


而同样基金管理规模较大的广发基金和汇添富基金紧随其后,2021年管理费收入分别达到73.82亿元、70.37亿元,均较2020年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除了这三家2021年度管理费收入超70亿的基金公司外,还有5家公募超过50亿元,分别是富国基金、华夏基金、南方基金、中欧基金、嘉实基金。这些基金公司非货管理规模也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另外,还有4家基金公司2021年管理费收入在40亿元至50亿元之间,包括兴证全球、工银瑞信、景顺长城、博时等。


这12家公司合计收取管理费698.05亿元,占行业总收入的差不多半壁江山,显示出行业集中度依然高企。


同时,2021年有61家基金公司收入不足5000万元,收入低的基金公司(包括券商资管)上半年仅得到6多万元管理费,规模大小带来的收入差异巨大。


整体来看,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结构继续分化。在可比基金公司中,2021年共有136家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仅17家出现管理费收入下滑,这些公司多数是中小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中小型基金公司近一年以来管理费收入实现几何式跃升。其中恒越基金2021年管理费收入为1.57亿元,较2020年的438.35万元的数据激增近3492.54%。


管理费的跨越式上升,源于其规模大步前行。2021年底,恒越基金总规模达到146.98亿元,全年实现规模大踏步发展。而在2020年底,恒越基金权益基金规模仅10.55亿元。


无独有偶,朱雀基金2021年管理费收入同比涨幅同样惊人。朱雀基金管理费收入达到3.89亿元,而相比2020年的5597.34万元,同比增加594.24%。而该基金公司也实现了管理规模大幅增长。


业内人士表示,2021年基金公司基金管理规模的跨步前行,主要来自其突出的业绩表现及其市场号召力,尤其是一批业绩较好的中小基金公司强势“逆袭”,在2021年个股分化加剧、板块轮动加速的*化结构性行情中较好地把握住了市场机会。


客户维护费合计408.11亿

占管理费的28.7%


事实上,基金公司并不能得到账面上的全部管理费收入,银行、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等基金销售渠道也要从中分一杯羹,客户维护费更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支出环节。


根据Wind数据统计,扣除没有客户维护费的部分基金管理人,纳入统计的基金管理人在2021年共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408.11亿,比2020年全年的242.68亿元有较大的幅度增长,达到68.17%。


统计还显示,2021年基金向销售机构支付的尾随佣金占到管理费收入的28.7%,与上一年的25.94%相比有所上升。



从基金公司的情况来看,尾随佣金占管理费收入的差异较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尾随佣金占管理费收入比例较高,如贝莱德基金、汇泉基金、兴证资管、朱雀基金、达成基金、凯石基金、国融基金等,这一比例高达40%以上,多数为中小型基金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剔除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的客户维护费,基金公司2021年实际取得的公募基金管理费净收入约为1013.7亿元,依然突破了千亿大关。


基金托管费收入288.3亿元

工行排名仍居第一


除管理费收入外,另一项受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是基金托管费收入。伴随着行业竞争白热化,基金公司新产品发行及持续营销愈加依赖渠道,托管费持续激增。


Wind数据根据2021年基金年报所做的统计显示,去年49家托管机构合计收取基金托管费收入288.3亿元。对比来看,2020年基金托管费合计199.85亿元,今年出现44.26%的大幅增长。


对比来看,去年托管费收入增速明显加快。2020年,44家托管机构瓜分了200亿元的托管“蛋糕”,同比增幅为36.55%。


其中,全年托管费用超过十亿元的商业银行共计有9家,较2020年新增1家,累计达245.99亿元。仅上述9巨头的市场份额超过了八成,高达85%。


与2020年相比,2021年基金托管收入前三的机构座次未发生改变。具体而言,2021年,“宇宙行”工商银行以51.5亿元的托管费收入,蝉联托管费收入第一的宝座。


而建设银行以45.78亿元的托管收入位居第二。中国银行以33.88亿元的托管费收入,位居第三。招商银行继续占据托管收入排名第四的位置,2021年共获得托管费收入29.02亿元。


此外,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8家银行2021年全年的托管费收入也超过5亿元。


相比之下,券商系托管情况不尽人意。截至2021年年末,多达13家证券公司全年托管费用不足上千万,仅在数百万元以下。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从公募行业托管格局来看,“头部效应”显现。可以说,托管机构获得的托管收入高低往往和基金托管规模有关,而基金托管规模则与托管行的销售能力相关。鉴于大银行的销售渠道广且销售能力更强,自然获得的托管费也较多。


从增长比例来看,除个别机构外,绝大多数机构2021年托管费实现正增长,多达38家机构增幅超过***。



从基金公司的角度看,托管费同比增幅同样明显。数据显示,易方达基金托管费超过20亿元,广发、汇添富、华夏、富国、南方等基金公司2021年托管费已超11亿元,景顺长城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银华基金、招商基金、鹏华基金托管费支出也超过5亿元。



销售服务费189.82亿

大型公募激增明显


在上述各项费用之外,货币基金或基金C类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也受到业界关注。去年大型基金公司销售服务费激增明显。


天相投顾数据显示,2021年基金销售服务费合计189.82亿元,主要是货币基金收取较多。而在2020年基金销售服务费为151.02亿元,同比增长26%。

从基金类型来看,货币基金2021年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大概在147.17亿元左右,在全部销售费用中占比达到78%,是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主力。


对比来看,2020年,货币基金占整体销售服务费的比例为85%,显然因为各大银行渠道逐渐增强对权益基金C类份额的布局力度,因此混合型、股票型的相关费用的占比明显提升。


混合型基金在2021年收取销售服务费为22.66亿元,而2020年这一数据仅8.26亿元,显示出去年较快的增长力度。同样,去年股票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为7.3亿元,占比达到4%,而2020年这一数据仅3.32亿元。


债券型基金2021年的销售服务费合计达到9.53亿元,较2020年的9.99亿元出现一定幅度下滑;其他类型基金销售服务费较低。



从基金公司来看,上半年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公司为天弘基金,另外易方达基金、汇添富基金、南方、中欧、博时基金等公司也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大型基金公司销售服务费激增明显。数据显示,华夏基金2021年销售服务费6.92亿元,同比增长38%;招商基金销售服务费4.89亿元,同比增长14%;银华基金销售服务费4.70亿元,同比激增55%;鹏华基金销售服务费4.18亿元,同比下降10%;景顺长城基金销售服务费4.12亿元,同比增长35%。数据显示,除个别基金公司外,去年多数基金公司销售服务费均有不同程度增长。



交易佣金合计219.02亿元

同比激增近6成


数据显示,受去年行业竞争加剧和市场风格频繁转换等原因影响,2021年基金公司销售服务费增加外,交易佣金更是大幅度上升。


Wind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末,基金交易佣金合计219.02亿元,较2020年末的138.54亿元增加58.1%。


按照基金公司来看,交易佣金*的是富国基金,达到13.4亿元;汇添富基金的全年交易佣金同样超过10亿元,为12.47亿元。另外,南方基金、广发基金、易方达基金的交易佣金均比较领先。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公司高企的股票交易额。


受市场风格频繁变换影响,去年基金换手率普遍较高,基金交易佣金激增。


数据显示,招商基金2021年交易费用5.93亿元,同比增长100.41%;中欧基金2021年交易佣金费用9.39亿元,同比增长近90%。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基金公司交易费用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




债基个人投资者占比上升


从2021年年报披露的公募基金持有人结构来看,伴随着市场震荡调整,个人投资者明显谨慎起来,持有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份额占比提升。


天相投顾根据基金年报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末,债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88.74%,较去年二季度末减少2.29个百分点,较2021年末同期减少4.07个百分点;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11.26%,较去年年中增加2.29个百分点,较上一年年末增加4.07个百分点。


同样地,对于权益类基金的配置,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出现降温。近一年混合型基金持有人结构也呈现出机构投资者占比下降、个人投资者占比上升的态势。


截至2021年末,个人投资者持有混合型基金份额占比83.56%,较2020年末增加5.28%,较2021年中略微降低,基本保持不变;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在一年内则由21.72%减少至16.44%。


对股票类基金而言,与2021年中相比,机构投资者占比出现上升,由24.32%增至27.24%;而个人投资者占比则减少近3个百分点。与2021年相比,同样呈现出机构投资者占比增加、个人投资者占比上升的趋势。


同时,个人投资者持有FOF基金份额份额占比持续攀升。截至2021年末,这一比例高达95.29%,较2021年中的93.75%稳中有升,较2020年末的90.39%更是增加近5个百分点。



55只权益基金持有人户数超百万


从单只产品持有人结构来看,天相投顾数据显示,个人投资者最为偏爱的权益型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仍然为侯昊管理的招商中证白酒指数A,截至2021年年末持有人户数为943.57万,个人投资者占比99.73%,仍然为当之无愧的“国民”基金。


张坤管理的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和葛兰掌管的中欧医疗健康混合C,截至2021年年末持有人户数分别为602.61万和527.87万,同样受到个人投资者青睐。此外,刘彦春管理的景顺新兴成长混合去年四季度末末持有人户数接近500万,显示出强大的市场号召力。


除了上述4只权益基金“坐拥”数百万基民,还有51只基金也拥有上百万投资者。其中,持有人户数在300万到400万之间的基金有2只,分别为天弘中证食品饮料ETF联接C和中欧医疗健康混合A;持有人户数在200万到300万之间的基金有11只,包括诺安成长混合、华夏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兴全合润混合、兴全趋势等。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20年末,拥有百万级别以上投资者的权益型基金共计44只,2021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增加至55只。



2021年震荡之下不弱的盈利能力


2021年全年基本演绎的是震荡格局,但新能源、光伏、半导体等走势较强,让公募基金仍整体获得不错收益。


根据天相投顾对全部基金2021年年报统计显示,2021年各类基金合计盈利达到7171.89亿元,虽然相比2020年创出历史性纪录的1.98万亿的利润下滑了64%,但是整体上维持了不错的盈利水平。



从基金类型来看,除了商品性基金和QDII基金之外,其他债券型、货币型、混合型、股票型、FOF、封闭式等各类型基金利润均为正。


具体来看,因2021年权益市场震荡不已,偏稳定的固收类基金成为助力2021年基金获得不错利润的主要来源。其中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利润分别达到2287.24亿元、2159.42亿元。


因为2021年仍存在结构性行情,整体权益类基金还是交出了正收益的答卷。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2021年整体盈利也得到1868.04亿元、1186.72亿元。


2021年赚钱50强公司出炉


由于规模大小和基金业绩表现差异巨大,基金公司盈利情况较为分化,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整体盈利非常可观。


纳入统计的147家基金公司(含有公募资格的券商资管)中,仅11家公司未实现盈利。其中有25家基金公司盈利超100亿元,广发、天弘、富国、博时、国泰、工银瑞信、南方基金、华安基金等公司盈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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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 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 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六条 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 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条第*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国基金公司排名前50

2022年的第一个季度过去了!对于多数股民和基民来说,这个季度过得并不平静,但仍有基金逆势而成,一季度以来,有基金收益*超过了37%!而仔细分析一下,都是周期类的基金......

第01名,华宝标普油气上游股票,近一季度收益37.79%;

第02名,国泰大宗商品,近一季度收益36.20%;

第03名,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近一季度收益34.93%;

第04名,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混合,近一季度收益34.28%;

第05名,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近一季度收益34.20%;

第06名,诺安油气能源,近一季度收益33.19%;

第07名,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近一季度收益31.79%;

第08名,万家精选混合,近一季度收益29.00%;

第09名,银华抗通胀主题,近一季度收益25.13%;

第10名,华夏饲料豆粕期货ETF联接,近一季度收益24.13%;

第11名,国泰中证煤炭ETF联接,近一季度收益21.11%;

第12名,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近一季度收益20.68%;

第13名,富国中证煤炭指数,近一季度收益20.63%;

第14名,中融中证煤炭指数,近一季度收益20.26%;

第15名,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近一季度收益19.93%;


3年结构性行情之下 农银汇理、红土创新、创金合信领跑

3年期业绩同样是基金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这两三年市场结构性牛市之下又遭遇到市场调整,既考验各大基金公司抓住黄金赛道的能力,也考验基金公司投资抗风险能力。

从3年期(2019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收益排名看,三年期*为农银汇理,旗下权益类基金平均收益率达到166.29%,在128家公司中*,该公司在最近5年的业绩也不俗,显然是较好的抓住了市场机遇。

红土创新、创金合信紧随其后,旗下权益类基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为144.76%、144.18%,排名第二至第三,而信达澳亚以133.53%的收益率位居第四。此外,鹏扬、嘉合、东方、汇丰晋信、财通、申万菱信旗下权益类基金3年期*回报也进入前十,显示出较强的中期投资能力。

从基金公司规模来看,11家大型基金公司3年收益平均值为68.04%,而10家中型基金公司的平均收益则为69.52%,纳入统计的107家小型基金公司这一业绩数据为66.33%。显然,在3年期中,大、中、小型基金公司的业绩差异并不大,越长周期考核越显示出大型基金公司投研平台的能力。

从大公司业绩来看,广发、易方达、中欧、富国等近3年业绩较好。

最近一年 7家公司收益超20%

2021年A股市场的关键词,行情极端分化的年份,不同行业间的分化明显,如景气度比较高的新能源全年表现突出。然而在2021年12月开始,行情急转直下,尤其近期2022年受到国内外不利因素影响之下,各大主流指数均出现大幅下跌,今年一季度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创业板指全年分别下跌9.81%、17.7%、19.73%。

在这一震荡的行情之下,只有一部分公募基金抓住2021年的行情获得正收益。153家基金公司最近一年获得正收益的只有59家,7家基金公司收益超20%。

最近一年表现*的是中庚基金,业绩达到40.93%,*。紧随其后是东方阿尔法,2最近1年收益为34.85%。此外,东方、农银汇理、信达澳亚、红塔创新、财通等公司业绩也不俗。

而从今年一季度的业绩来看,只有财通基金和华安证券获得正收益,分别为1.94%和0.55%。此外,金元顺安、安信、华融、中科沃土等表现较好抗跌。

数据说明:

1、基金管理公司*收益是指基金公司管理的主动型基金净值增长率按照期间管理资产规模加权计算的净值增长率。期间管理资产规模按照可获得的期间规模进行简单平均。

2、主动权益类基金包含主动股票开放型、强股混合型、科创强股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平衡混合型、灵活混合型、灵活策略混合型和主动混合封闭型基金,不含指数型、生命周期混合型、偏债混合型基金、港股灵活策略混合型、港股偏股混合型、港股强股混合型和QDII基金。

3、大、中、小型公司的划分:按照海通证券规模排行榜近一年主动权益(主动固收)的平均规模进行划分,按照基金公司规模自大到小进行排序,其中累计平均主动权益(主动固收)规模占比达到全市场主动权益(主动固收)规模50%的基金公司划分为大型公司,在50%-70%之间的划分为中型公司,其余为小型公司,小型公司还包括旗下存续时间最长的产品成立不满1年的公司。

年化收益率20%以上的*基金经理

按照基金成立满5年以上,近5年年化收益率20%以上这三个条件,给大家筛选了相关的*基金经理以及代表基金。

易方达的张坤——易方达中小盘混合(110011);

易方达的萧楠——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110022);

易方达的张清华——易方达新收益混合A(001216);

景顺长城的刘彦春——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162605);

中欧的周应波——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001938);

交银的王崇——交银新成长混合(519736);

交银的杨浩——交银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519732);

兴全的董承非——兴全趋势投资混合(LOF)(163402);

兴全的谢治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163406)

兴全的乔迁——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LOF)(163415);

信达澳银的冯明远——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001410)

睿远的傅鹏博——睿远成长价值混合A(007119);

诺德的罗世锋——诺德价值优势混合(570001);

前海开源的曲扬——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混合(001102);

泓德的邬传雁——泓德远见回报混合(001500);




中国基金公司排名前十

原标题:刚刚,重磅出炉!基金公司*业绩50强榜单来了!最猛狂赚近530%,7年和10年20强*大曝光!*竟是TA

中国基金报

“不确定”是A股市场最确定的事情,在这个不确定的市场之中,业绩是检验基金公司投资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A股市场多年市场牛熊更迭,究竟哪家基金公司脱颖而出?大基金公司中谁最领先?前三季度、最近3年、最近5年、最近7年、最近10年哪些基金公司是最强*?海通证券日前发布的*业绩统计揭开了答案。

10年“*”

银河、兴证全球、中欧位居前三

10年,非常之漫长,A股市场极大的波动对每个基金经理来说都是极大考验,10年这一长期业绩可以说验证基金公司长期投资能力的重要指标。

海通证券数据显示,2011年10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期间市场波荡起伏,先是自2011年处于市场低迷阶段,一直持续震荡,中小盘成长股在这一期间表现突出,尤其是2014年四季度至2015年上半年出现大牛市,上证指数创出历史性第二高峰。

然而,2015年下半年牛市嘎然而止,2016年初还出现熔断,经过2016年至2018年的调整,价值风格逐渐显现优势,市场更在意企业内生价值,各大行业龙头股明显溢价,并在2019年和2020年迎来结构性牛市,消费、医药、科技等黄金赛道表现神勇。今年前三季度仍然是演绎一波结构性行情,新能源、光伏等领域表现出色。

这十年间“核心资产”逐渐被市场追捧表现突出,其中一批公司“长跑”能力突出。具体来看,银河基金成为最近十年权益类基金*收益榜*,最近10年权益基金平均收益达到529.11%,在62家基金中*。也是目前*一家10年收益率超过500%的基金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紧随其后,以411.57%的收益在62家基金中排名第二。中欧基金则以386.08%的收益率在62家基金公司中位列第三。富国基金、汇丰晋信、汇添富、新华、诺德、景顺长城排名第四至第九,这些基金公司整体收益均超过350%。

此外,万家、农银汇理、浦银安盛、国联安、中银等最近10年的权益基金*收益也超过300%。

从基金公司规模来看,海通证券专门设置了权益类基金大型基金公司、中型基金公司和小型基金公司*收益排行榜。

从最近10年的业绩来看,大型基金公司的平均收益高于中小型基金公司,其中最近10年大型基金公司平均收益为305.45%,而中型和小型的仅为243.33%、224.36%。这也说明大型基金公司较为强大的投研实力,能让基金公司更及时地把握市场机遇获取较好收益,“马太效应”明显。从近两年看,兴证全球、中欧、富国、汇添富、景顺长城、交银施罗德等头部基金公司拥有较好感召力,新基金发行较强,资金正流向此类“头部公司”。

7年“牛熊周期”之下

万家、财通、民生加银领跑

A股市场往往“牛短熊长”,而7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段,因为A股一轮牛熊周期往往在七八年左右。因此7年业绩考验的是一家基金公司在一轮牛熊周期之下的表现。

从7年期(2014年10月8日到2021年9月30日)来看,2014年正是市场走强之际,持续到2015年是一波成长股结构性牛市,而2016年至2018年市场震荡之后,2019年以来又出现一波结构性行情。

在这7年市场震荡之中,一波抓住了市场机遇的基金公司获得较好收益。*收益排名看,万家旗下权益类基金平均收益率达到405.41%,在72家公司中*,显示出该公司在最近7年市场中抓住了市场机遇。

财通、民生加银、诺德、汇丰晋信旗下权益类基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为357.27%、349.49%、322.16%、300.06%,排名第二至第五,收益率均超过300%。

而银华、兴证全球、交银施罗德、东证资管、银河旗下权益类基金7年期*回报也进入前十,显示出较强的中期投资能力。这些公司核心投研稳定,较好地把握住了机会。

从基金公司规模来看,同样是大中型基金公司业绩更好。11家大型基金公司7年收益平均值为237.13%,而7家中型基金公司的平均收益则为233.22%;纳入统计的54家小型基金公司这一业绩数据仅179.25%。

5年长期业绩领先

信达澳银、财通、景顺长城名列前三

5年A股往往经历了一次牛熊更迭,能够业绩领先的通常是长跑*者。因此,从长期业绩来看,基金公司5年期业绩排名最受关注。

海通证券数据显示,从 2016年10月10日到2021年9月30日的5年间,股市起伏较大。2016年处市场熔断之后,市场风险偏好明显降低,随后整体市场起起伏伏,而在2019年市场逐渐回暖。不过2020年遭遇“活久见”的新冠肺炎蔓延影响,市场起伏较大,但整体上仍获得难得的结构性行情,2021年这一结构性行情进一步延续,因此公募基金整体获得较好收成。

这五年间“核心资产”逐渐被市场追捧表现突出,其中一批公司“长跑”能力突出。具体来看,信达澳银成为最近五年权益类基金*收益榜*,最近5年权益基金平均收益达到290.02%,在99家基金中*。

财通基金紧随其后,以186.14%的收益在99家基金中排名第二。景顺长城基金、农银汇理、银河、万家、诺德、中欧、工银瑞信排名第三至第九,这些基金公司整体收益均超过150%。

从最近5年的业绩来看,大中型基金公司的平均收益高于小型基金公司,其中最近5年大型和中型基金公司平均收益为126.29%、123.89%,而小型的仅为95.23%。这也说明大中型基金公司较为强大的投研实力,能让基金公司更及时地把握市场机遇获取较好收益。

3年中长期业绩

信达澳银、华泰保兴、泓德、交银领跑

3年期业绩同样是基金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从3年期(2018年10月8日到2021年9月30日)*收益排名看,五年期*的信达澳银继续领跑,旗下权益类基金平均收益率达到246.95%,在119家公司中*,显示出该公司在最近3年、最近5年市场中均抓住了市场机遇。

创金合信、农银汇理、鹏扬旗下权益类基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为215.84%、207.12%、205.96%,排名第二至第四,收益率均超过200%。此外,财通资管、中信建投、上投摩根、工银瑞信、汇丰晋信、红土创新旗下权益类基金3年期*回报也进入前十,显示出较强的中期投资能力。

从基金公司规模来看,11家大型基金公司3年收益平均值为120.53%,而8家中型基金公司的平均收益则为119.81%,纳入统计的100家小型基金公司这一业绩数据为105.62%。

前三季度

14家公司收益超20%

2021年前三季度A股市场呈现出“震荡”格局,行情分化严重,主流指数之间表现也有分化。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上证指数、深证成指、沪深300表现分别为2.74%、-1.12%、-6.62%。今年表现*的是创业板指,前三季度涨幅达到9.39%,在主流指数中表现*的一类。而从行业板块来看,煤炭、钢铁、基础化工、有色金属等涨势如虹,但家电、非银行金融、通信、食品饮料、综合金融、传媒、农林牧渔、消费者服务等行业年内跌幅超10%。

在这一结构性行情之下,整体公募基金抓住了“黄金赛道”的机遇,整体表现要好于主流指数。海通证券数据显示,109家基金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获得正收益,更有14家基金公司收益超20%。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表现*的是中庚基金,年内业绩达到49.37%。紧随其后是东方阿尔法,前三季度收益为43.81%。此外,信达澳银、恒越、红土创新、东方、农银汇理、金鹰等公司业绩也不俗。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旗下有不少产品较多地配置新能源等领域,把握住结构性行情,表现较优。

数据说明:

1、基金管理公司*收益是指基金公司管理的主动型基金净值增长率按照期间管理资产规模加权计算的净值增长率。期间管理资产规模按照可获得的期间规模进行简单平均。

2、主动权益类基金包含主动股票开放型、强股混合型、科创强股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平衡混合型、灵活混合型、灵活策略混合型和主动混合封闭型基金,不含指数型、生命周期混合型、偏债混合型基金、港股灵活策略混合型、港股偏股混合型、港股强股混合型和QDII基金,主动固定收益类基金包括纯债债券型、准债债券型、偏债债券型基金、可转债基金、短债基金和非摊余成本法的封闭债基,不包含货币基金、理财债基、摊余成本法封闭债基和指数债基。

3、大、中、小型公司的划分:按照海通证券规模排行榜近一年主动权益(主动固收)的平均规模进行划分,按照基金公司规模自大到小进行排序,其中累计平均主动权益(主动固收)规模占比达到全市场主动权益(主动固收)规模50%的基金公司划分为大型公司,在50%-70%之间的划分为中型公司,其余为小型公司,小型公司还包括旗下存续时间最长的产品成立不满1年的公司。

数据来源于wind、基金公司官网及海通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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