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股票股吧(002248华东数控股吧)

2022-06-27 1:45:19 证券 xcsgjz

华英农业股票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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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肉鸭第一股”华英农业宣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正式迈入新实控人许水均时代。

自2019年起,华英农业陷入信贷紧缩、债务纠纷、业绩亏损、资金链紧张等一系列危机,2020年巨亏9.49亿元,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暴露出来。而在危机爆发前,华英农业曾一路疯狂扩张,仅2016年就进行了十余个并购及投融资项目。

2021年11月,法院受理华英农业重整申请。2022年3月4日,华英农业宣布鼎新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新控股股东,拥有多个羽绒产业的许水均成为其实控人。未来华英农业如何完成“世界鸭王+世界羽王”双产业目标,是其重整后的一大看点。

重整落定

4月16日,华英农业宣布收到法院裁定书,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随之终结。同期公告显示,华英农业正在向深交所申请撤销戴了近一年的“*ST”帽子。

2021年1月14日,深陷债务危机的华英农业与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拟在产业投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债务重组等方面展开全面协作。资料显示,新增鼎公司是新希望集团旗下从事资产管理、债务重组的专业机构,依据协议内容,该公司将帮助华英农业走出困境。

官方资料显示,华英农业成立于2002年,是继双汇、三全食品之后河南省第三个在A股上市的农业公司,也是国内肉鸭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自投产以来完成从“中国鸭王”“亚洲鸭王”到“世界鸭王”的三级跳。2019年-2020年,华英农业经历了资金链紧张、大股东占用资金、非银机构债务纠纷、银行信贷紧缩等一系列危机。

为渡过难关,华英农业一手处理鸡板块及效益不好的子公司,一手引进战略投资人,新增鼎公司恰好此时出现。2021年5月,债权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英农业进行重整。同年6月,华英农业进入预重整阶段,11月重整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

2021年12月,华英农业公布重整计划草案,确定新增鼎公司或其指定主体与财务投资人联合作为重整投资人。不过根据华英农业2022年3月22日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21年12月20日,新增鼎公司与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东兴羽绒”)、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阳产投”)达成合作,最终设立并指定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简称“鼎新兴华”)作为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一起参与华英农业重整投资。

根据法院公示信息及华英农业2022年2月18日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21年12月22日,共有39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为66.09亿元,最终裁定债权总额约44.64亿元。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此同时,华英农业启动低效资产处置程序,拟处置评估价值为5.7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评估值为2.77亿元的其他应收款资产。

一系列注资完成后,2022年3月4日,华英农业宣布鼎新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26%的股份,成为新控股股东;许水均通过鼎新兴华及广兴投资,持有华英农业26%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随着近期重整程序宣告终结,华英农业正式步入许水均时代。

从扩张到“瘦身”

与如今变卖资产 “瘦身”不同,债务危机前的华英农业曾一度疯狂扩张。

2009年华英农业上市,受金融危机、产品销售下降等影响,其上市后首份年报出现营收、净利双降。华英农业2009年财报称,2010年是华英农业推进“再造华英”战略的关键年,确立了“以鸭为龙头,以肉鸡和熟食为两翼”的战略思路,以继续保持“世界鸭王”地位。

然而,华英农业先是在2012年遭遇欧债危机,加之成本上涨、产品售价增长缓慢等因素,导致同期净利润下降94.95%。2013年受“速成鸡”“禽流感”事件持续影响,禽类行业遭受重创,华英农业迎来上市后首亏,同期净利润为-1.27亿元,同比下降3059.34%。

2014年华英农业扭亏为盈,随即进入“投投投、买买买”模式。2015年收购菏泽华运食品公司股权;2016年完成新塘羽绒、江苏顺昌、成都丰丰等十余个并购及投融资项目;2017年收购、投资设立新蔡华英禽业、河南华旭食品、郑州华英鸿源食品等11家子公司。

2018年,华英农业收购天一农业***股权失败,公司回复深交所问询称,主要原因在于交易价格、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存在较大分歧。尽管如此,华英农业在相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中仍强调,将按照规划“积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上下游相关产业”。

不过到了2019年,华英农业内部积弊开始显露。财报显示,华英农业2019年亏损5230.38万元,净利润降幅达143.99%。华英农业将战略调整为聚焦主业,同年处置肉鸡板块子公司,从此转向“卖卖卖”模式。

另据华英农业2019年8月9日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9年华英农业债务逾期金额约1.74亿元,逾期与公司此前利用融资租赁和保理资金实施上下游兼并、投入较大资金等有关。

2020年,在资金链紧张、非银机构债务纠纷情形未消除的情况下,华英农业种禽板块、屠宰板块、羽绒板块受到疫情冲击,总体产能利用率和盈利水平持续下滑,年度巨亏9.49亿元,同比增亏1715.19%。这一年,也被华英农业形容为“面临困难最多、挑战*、形势最为严峻、 过得最艰难的一年”。

内控缺陷暴露

伴随业绩断崖式下滑,华英农业内控缺陷问题也暴露出来。

华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华英农业2020年财报、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华英农业与货币资金、存货、其他应收款及借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这也导致华英农业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代码变为“*ST华英”。

据华英农业2020年5月30日公告及6月15日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其时任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简称“华英禽业总公司”)因自身融资需要,在2019年以华英农业名义开展融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底占用余额约为4.66亿元,后以实物资产及承接债务等方式偿还了占用资金。

另据河南证监局2021年3月31日下发的警示函,华英农业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累计发生诉讼案件90起,涉及金额合计约9.4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54%。由于上述资金占用及涉诉相关问题未及时披露,河南证监局对华英农业及时任董事长曹家富、时任副董事长闵群、时任总经理汪开江、时任财务总监杨宗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进入预重整程序后,华英农业2021年8月6日对外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截至2021年7月31日涉案286件,其中涉及金融类案件148件、买卖合同纠纷58件、养殖合作业务纠纷41件、建筑纠纷12件、其他类型诉讼27件,诉讼金额合计约2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11%。截至2021年10月20日,华英禽业总公司对其仍有8983.37万元资金占用问题未实质解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8%(2022年1月还清)。

拟冲刺“双王”产业

为轻资产运作,华英农业2022年4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华英新塘与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金弘三鸟羽绒”)签署了资产重组协议,前者以约2.72亿元将不动产、设备等资产转让给金弘三鸟羽绒,而华英新塘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已搬至安徽宣城。

事实上,羽绒业务已经成为华英农业易主后的主攻方向。早在鼎新兴华公司参与华英农业重整投资时,东兴羽绒(许水均控制)就出现在了其股东名单中。而据华英农业今年3月回复深交所关注函,许水均在成为华英农业实控人前,已通过参股公司持有华英农业子公司华英新塘49%的股权。2019年,华英农业向许水均控制的核心企业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共计2.05亿元,2020年金额为1.04亿元。

根据华英农业2022年3月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许水均及其控股的东兴羽绒从事羽绒加工业近20年,具备较强的产业背景和资金实力。许水均成为实控人后,有利于注入其优势羽绒资产,“铸造华英农业世界鸭王+世界羽王”的“双王”产业格局,同时还将全面负责华英农业的生产经营,在维持鸭养殖全产业链基础上,重点突破羽绒等高利润板块发展。

财报显示,2020年华英农业羽绒收入为11.24亿元,营收占比为35.95%,仅次于冻鸭产品位列第二位。2021年上半年,羽绒收入占华英农业营收的46.25%,占比已超过冻鸭产品。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认为,肉用鸭和羽用鸭均是华英农业现有业务,因此未来不排除新实控人将自有产业注入上市公司,一方面将私有业务资产证券化,另一方面也通过注入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

4月20日,华英农业董秘办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

新京报首席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陈荻雁




002248华东数控股吧

北京3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3、4、8号)显示,当事人孙某斌、唐某新、王某波、段某峰因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002248.SZ)股票分别被罚3万元、5万元、3万元,以及被罚没6.91万元。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大连证监局判定,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孙某斌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张某恩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参与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股权事宜,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孙某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2017年10月18日,华夏银行正式提交拍卖申请前,张某恩给孙某斌打电话要起诉书模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存在联络。

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孙某斌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57万股,金额共计10.0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孙某斌在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联系的第三天,开始买入从未买入的“华东数控”,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孙某斌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吻合,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孙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唐某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吴某与王某为朋友、邻居,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唐某新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承认就购买“华东数控”股票进行沟通。

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期间,唐某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44万股,金额共计279.39万元,获利1.60万元。孙某宁为唐某新嫂子。“孙某宁”两证券账户中对“华东数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决策并执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62万股,金额共计55.49万元,无违法所得。

唐某新分别在其丈夫买入“华东数控”股票的当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过大笔卖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笼资金以买入“华东数控”。且除新股配售外,仅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唐某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丈夫吴某买入“华东数控”时间吻合,敏感期内多次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后单向、大笔交易“华东数控”,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王某波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王某波为王某弟弟,并在王某公司任职,属于王某近亲属。

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王某波使用本人账户购入“华东数控”32.40万股,金额共计209.83万元,无违法所得。10月20日,在王某波开立证券账户的第二天,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210万元,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王某波在其姐获取内幕信息的当天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于第二天转入大笔资金用于单一购买“华东数控”。其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姐王某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在开户后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单一买入“华东数控”一支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段某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段某峰与华夏银行张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至10月,华夏银行张某向段某峰咨询如何处置质押的华东数控股权,段某峰建议其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段某峰朋友高某文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华夏银行张某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段某峰经常与高某文就买卖“华东数控”股票事宜进行沟通。10月19日,段某峰与高某文存在联络。

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期间,段某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08万股,金额共计49.84万元,获利3.46万元。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高某文联系的当天,段某峰证券账户转入大笔资金,段某峰与高某文几乎同时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敏感期内将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并大笔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段某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四人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孙某斌处以3万元罚款;对唐某新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某波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段某峰违法所得3.46万元,并处以3.46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0月17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孙某斌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张某恩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参与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股权事宜,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孙某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2017年10月18日,华夏银行正式提交拍卖申请前,张某恩给孙某斌打电话要起诉书模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存在联络。

(二)孙某斌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孙某斌2007年9月3日在海通证券大连天津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30日期间,孙某斌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5,700股,金额共计100,209元,没有违法所得。

(三)孙某斌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孙某斌在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联系的第三天,开始买入从未买入的“华东数控”,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孙某斌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吻合,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孙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某斌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唐某新,女,196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某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二、唐某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吴某与王某为朋友、邻居,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唐某新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承认就购买“华东数控”股票进行沟通。

(二)唐某新使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唐某新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唐某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440,000股,金额共计2,793,943元,获利15,965.09元。

孙某宁为唐某新嫂子,孙某宁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国信证券账户开立于1999年12月13日。“孙某宁”两证券账户中对“华东数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决策并执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6,200股,金额共计554,872.00元,无违法所得。

(三)唐某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对唐某新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王某波,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波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王某波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王某波为知晓内幕信息的人王某的近亲属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王某波为王某弟弟,并在王某公司任职,属于王某近亲属。

(二)王某波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王某波2017年10月19日在银河证券大连人民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24日期间,王某波使用本人账户购入“华东数控”324,000股,金额共计2,098,322元,无违法所得。

(三)王某波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10月20日,在王某波开立证券账户的第二天,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210万元,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王某波在其姐获取内幕信息的当天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于第二天转入大笔资金用于单一购买“华东数控”。其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姐王某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在开户后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单一买入“华东数控”一支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王某波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当事人:段某峰,男,198X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段某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后放弃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段某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段某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段某峰与华夏银行张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10月,华夏银行张某向段某峰咨询如何处置质押的华东数控股权,段某峰建议其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

段某峰朋友高某文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华夏银行张某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段某峰经常与高某文就买卖“华东数控”股票事宜进行沟通。10月19日,段某峰与高某文存在联络。

(二)段某峰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段某峰2015年6月1日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1月1日期间,段某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0,800股,金额共计498,412元,获利34,556.20元。

(三)段某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高某文联系的当天,段某峰证券账户转入大笔资金,段某峰与高某文几乎同时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敏感期内将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并大笔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段某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没收段某峰违法所得34,556.20元,并处以34,556.20元罚款。




大集股票股吧

*ST大集2022年4月21日在深交所互动易中披露,截至2022年4月2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10.91万户,较上期(2022年4月10日)增加94户,增幅为0.09%。

*ST大集股东户数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年4月20日商贸零售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股东户数为3.96万户。其中,公司股东户数处于1万~2万区间占比*,为27.45%。

商贸零售行业股东户数分布

股东户数与股价

自2021年9月30日以来,公司股东户数连续4期上涨,截至目前增幅为53.01%。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4月20日区间股价下降41.17%。

股东户数及股价

股东户数与股本

截至2022年4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191.64亿股,其中流通股本为151.82亿股。户均持有流通股数量由上期的13.93万股下降至13.91万股,户均流通市值13.22万元。

户均持股金额

*ST大集户均持有流通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年4月20日,商贸零售行业A股上市公司平均户均持有流通股市值为25.4万元。其中,22.55%的公司户均持有流通股市值在12.5万~17万区间内,*ST大集也处在该区间范围内。

商贸零售行业户均流通市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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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股票股吧

新京报讯(

2021年5月,潢川瑞华以华英农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英农业进行重整。11月20日,华英农业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潢川瑞华对华英农业的重整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30日,因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华英农业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11月1日,因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8983.37万元情形,股票被深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11月22日,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华英农业股票再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华英”,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华英农业表示,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目前,法院已准许华英农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华英农业将配合有关方面继续保持生产经营及做好员工稳定等重整相关的工作。

新京报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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