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股行情(要求是什么意思)

2022-06-26 2:30:37 股票 xcsgjz

中国a股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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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欧美股市连续重挫和亚洲市场跌跌不休的衬托下,A股的持续反弹显得格外亮眼。

昨日,A股先抑后扬,收盘涨近5%。6月15日,更是全天行情高开高走,三大指数集体收涨,北上资金全天净买入134亿元。不过临近尾盘,A股三大股指数上演冲高回落一幕。

截至收盘,报收3305.41点;深成指涨0.95%,报收12137.76点;创业板指涨1.05%,报收2575.09点。两市成交额为12989.26亿元,较上一交易日增加1994.53亿元,为连续第四天突破一万亿元。与此同时,除A股与港股,亚太主要市场指数均处于下跌状态。

A股上涨的动力是什么?

6月15日早盘,A股指数一度分化,创业板指一度接近下跌。大金融股的爆发,直接推动沪指收复3300点关口,带动沪深两市放量大涨。午后两市快速上攻,三大股指涨逾2%,创指更是一度涨逾3%。临近尾盘,市场对美联储加息的担忧,导致两市震荡回落,科创50指数转跌。

从盘面上看,券商、保险和银行领涨两市,房地产涨幅靠前,而煤炭、石油石化等板块表现不佳。

有分析认为,券商板块的活跃是带动近期A股上涨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风险偏好显著抬升,低估值的券商股涨幅显著。随着稳增长政策持续落地,流动性宽松提振市场情绪,叠加资本市场改革力度加大,券商股行情受到催化。

通常,券商板块一般被视为行情的风向标,牛市中被视为“旗手”。

据媒体统计,历史上券商板块单日涨幅超过5%的情形其实较多,累计不低于100次,最近十年券商板块单日涨幅超过5%的情形较多的年份有2015年(25次)、2014年(11次)、2019年(10次)、2013年和2020年(均为8次),这里面很多年份A股市场均出现大幅上涨行情,但也有少数年份出现下跌。

而自6月2日开始,证券指数已实现9连阳,期间伴随着成交量的放大。

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5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经济运行数据,结果显示多项经济指标超预期,工业生产由降转增,装备制造业回升明显,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基建投资提速。以上超出预期的经济数据也向市场传递出中国经济积极信号。

外资对A股兴趣明显浓厚

一个值得一提的迹象是,外资对A股关注度正在明显升温。

比如,被誉为“华尔街最疯狂赚钱机器”的*对冲基金Point72频频出现在A股调研名单上。星矿数据显示,今年以来,Point72通过多种形式,累计228次调研了132家A股上市公司。同时,5月以来海外机构和QFII共参与了近400家A股上市公司的调研,而去年同期仅有180多只,今年海外机构调研A股数量已经逼近去年全年调研A股数量。

Choice数据显示,仅仅在过去一周内,通过特定对象调研、电话会议、路演活动等方式参加A股上市公司调研的QFII就达35家,其中包括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施罗德投资、阿布达比投资局、毕盛资产等知名外资。

同时,摩根大通近期称,当前中国资产是一个很好的多元化投资渠道。摩根大通全球市场策略师蒂尔曼·加勒认为,虽然近期的不确定性仍在持续,但关键的不利因素是周期性的,这意味着中国的长期前景依然没有改变。

高盛首席中国股票策略师刘劲津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A股已见底,大概率不会二次探底。从目前到年底,大概有20%的回报。除了摩根大通、高盛等国际大行力挺A股外,摩根士丹利、花旗、瑞士银行等机构也发声看好A股。

机构怎么看?

东北策略:反弹已处于冲顶或筑顶阶段,要坚决高低切换

现在处于反弹的冲顶或筑顶阶段,要坚决高低切换,今天价值板块全面启动,尤其是券商、地产,这是尾部行情的特征,冲高减仓或者换仓是合适的选择。不过大的风险没有,结构性行情还是延续的,不会出现类似2-4月的持续全面下跌;短期指数进一步上行空间有限,这里需要回调或者震荡消化这轮反弹以来的有些行业和个股累积的巨大涨幅压力。

中信建投策略:未来几天将是确认是否变盘的关键

当前市场反弹尚未确认结束,做多情绪仍在,未来几天将是确认是否变盘的关键。FOMC会议之前成长股短期承压,上游资源品是较好的避险品种。如果后续由于海外冲击或风格切换成长板块明显调整,我们认为仍有较好的逢低配置价值。市场未来将主要呈现震荡格局。国内基本面偏弱,中报预期下调和全球油价上涨超预期将是主要风险。

中金快评:资金宽松驱动市场活跃,“稳”而后“进”

短线A股市场或仍有望在波动中继续修复。但整个下半年看,要注意把握市场节奏和灵活性,在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市场路径可能并非单边上行。结构上,建议下半年以“稳”为主。近期成长风格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流动性宽松的背景下,部分前期跌幅较大、估值和盈利逐步匹配、景气度维持高位的部分成长可以关注阶段性修复,而战略性风格切换至成长的契机需要关注海外通胀及中国稳增长等方面的进展。

巨丰投顾:A股走出独立行情 但市场或仍有反复

相比于美股的颓势,A股走势相对坚挺,到目前为止的“独立行情”也体现的淋漓尽致。指数连续反弹之后,市场估值虽仍处于低位,但已经不是*的低估。后期估值的提升,需要基本面的提振,但在经济提振效果未明确的当前,还有诸多的不确定性。海外扰动叠加国内提振等待之际,市场或仍有反复。中期向好趋势未变之际,这个位置仍保持一份观望,耐心等待新的方向确立或再做定夺。

华夏基金:A股市场短期或有波折,操作上宜有一定耐心

华夏基金认为,受美国通胀超预期、美联储加息节奏收紧等多重因素影响,美股近期大幅调整走弱,而尽管海外市场波动剧烈,但A股市场却延续了强劲的反弹趋势,走出独立行情。市场本轮反弹持续超预期,主要原因在于基本面和政策面趋势的持续向好,在风险偏好的提升过程中,赚钱效应驱动场外资金持续流入。

展望后市,短期或有波折,中期大势保持乐观。当前市场正处于疫后经济复苏的有利环境中,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风险偏好自历史低位持续修复。虽然短期海外宏观因素仍较为不利,通胀创新高令市场对于后续美联储紧缩预期升温,外围股市宽幅波动下或有持续扰动。但A股走势核心要素仍在于内部,时间临近七月,市场将从情绪修复带来的普涨,转向中报业绩驱动引领的结构分化,操作战术上宜有一定耐心。




要求是什么意思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划定了专利权(本文使用的“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的边界,因此是专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所说,专利是一个“权利要求的游戏”。如上所述,在专利无效以及专利侵权中,争议焦点大多涉及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如何理解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阶段,由于申请人可以进行意见陈述并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像在无效和侵权阶段那样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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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3款,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即一种具体的想法,而非专利文件的文字本身。在“空心板”案【(2010)二中民终字第20978号】中,原告撰写了“空心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被告在原告专利授权一年后,抄袭了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并获得了“空心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经比对发现,被告专利说明书中92%的内容与原告专利说明书雷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由该“空心板”案可知,专利说明书不构成对技术方案的有限表达。换言之,对于同样的技术方案,不同的代理人会撰写出不同的专利说明书,并各自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些不同的专利说明书在专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发明。例如对于同样的产品发明,水平接近的不同代理人可能在权利要求要素的命名、关系等有着不同的取舍,从而撰写出不同的专利说明书,但可能其最终的保护范围是一样的。

专利权保护的是抽象的技术思想,而描述该技术思想是通过自然语言进行的。因此,在通过具有模糊性的自然语言来还原其背后的思想时,就需要经过解释过程。基于以上认识可知,权利要求的解释贯穿了专利的授权、确权、侵权的所有阶段。

本文基于专利法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记作《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记作《解释二》),例举典型案例(来自《*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以及10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全面总结。(在*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并且统一受理专利案件的上诉后,其判决也应被仔细研究。)

虽然《解释》和《解释二》针对的是专利侵权并且只对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作为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局一般不能直接适用(见工商标字[2004]第14号),但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定需要接受司法裁决,并且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参考作用,因此,本文仍以《解释》和《解释二》作为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效力问题,本文未采纳一些地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等。

另外,考虑到权利要求解释贯穿专利的所有阶段,本文没有采纳一些侵权阶段独有的解释规则,比如捐献和禁止反悔。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疑问是,请求人在确权阶段(专利无效)能否使用权利人在授权阶段的陈述来禁止权利人反悔。这个问题的答案一般是不能。因为禁止反悔只是在涉及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记作《指南》)中并未规定这一原则。由于无效中的证据主要用来证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因此,即使请求人将权利人在授权阶段的陈述提交给合议组,这种陈述也不构成无效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参考。再有,虽然等同特征和等同侵权在各个阶段都存在,但等同更接近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本文未纳入到权利要求解释的范畴。

1.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不清楚的关系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权利要求只有在不清楚时才需要解释。但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虽然权利要求不清楚是解释的一种情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清楚是指,在没有比对的情况下,权利要求本身是基于说明书且清楚的。但在现实中涉及到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形往往是两造对专利与比对(例如对比文件、被诉侵权物)的关系产生分歧,而非在没有比对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本身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歧义,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从专利文件得出*理解,那么应该根据该*理解进行解释(《解释二》第4条)。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专利文件的撰写水平,给权利要求解释赋予弹性,从而弥补某些撰写疏忽,避免唯文字论。

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能够确定*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来解释权利要求(“旋转补偿器”案,【(2011)行提字第13号】)。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确定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且说明书又未对该术语的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以说明书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屏蔽复合带”案,【(2012)民提字第3号】)。


但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而言,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防电磁污染服”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


在解释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有歧义的技术特征时,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并符合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且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阵列服务器”案,【(2013)行提字第17号】)。

2.不同阶段下解释的异同

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应该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合理解释。该解释方式一方面要求“最广义”,但另一方面要求“合理”,即不能脱离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该解释方式也不能理解为最广义可能解释。而在侵权阶段采用的是不同于“最广义合理解释”的解释方式,*院没有说明该解释方式如何不同,也没有给该解释方式命名。例如,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来看,侵权阶段的解释应该窄于最广义合理解释。

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解释方式主要是由于专利的授权确权阶段以及专利的侵权阶段各自所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的。在专利的授权确权阶段,争议焦点在于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是否应该被授权,在此期间,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而在专利的侵权阶段,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在此期间,权利人不能修改专利文件。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顾及专利法的法定要求,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并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电流互感器”案,【(2014)行提字第17号】)。

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中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其差异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依据(“墨盒”案,【(2010)知行字第53-1号】)。


3.解释的一般规则

作为解释的一般规则,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阅读了说明书、附图、相关权利要求以及审查档案之后理解的通常含义(《解释》第2条、第3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所属技术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其既不是专家,也不能是外行。虽然审查档案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参考,但由于并非申请日时公开的,因此在授权确权阶段不能作为解释依据(“墨盒”案)。

在美国,说明书、附图、相关权利要求以及审查档案等被称作“内部证据”,工具书、教科书等不存在于专利文件档案中的证据被称为“外部证据”;本文也采用该术语进行描述。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内部证据优先,在内部证据无法解释时,使用外部证据来进行解释(《解释》第3条)。

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用通常理解(“牙膏挤出器”案,【(2009)民申字第1622号】)。

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纤维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

在说明书中有记载时,基于说明书而非通常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注油口密封盖”案,【(2008)浙民三终字第284号】)。

3.1自造词的解释

该术语在相关领域并没有明确定义,但说明书中的记载指明其特定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说明书的界定来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钢砂生产方法”案,【(2010)民申字第979号】)。

对于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来确定其含义。如果没有,则应当结合专利文件的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空转锁”案,【(2013)民提字第113号】)。

3.2不能将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为具体实施例

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太阳能手电筒”案,【(2011)民提字第64号】)。

在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特征无特别界定时,一般应解释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不宜将其含义限缩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汽车方向盘锁”案,【(2011)民提字第248号】)。

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钮形电池”案,【(2012)行提字第29号】)。

虽然实施例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特别是不能用实施例来扩展或者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主轴电机”案,【(2017)京民终55号】)。

3.3 附图的尺寸不具有限定作用

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双向连接器”案,【(2011)民申字第1318号】)。


4.其他权利要求的作用

一般而言,不同的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这也被称为“权利要求区分解释原则”。

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为其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水烟筒”案,【(2010)民申字第1180号】*)。

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二者的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则不能机械地对二者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别性解释(“锻炼装置”案,【(2014)民申字第497号】)。

一般而言,不同权利要求中的相同术语表示相同的含义(“牙膏挤出器”案);不同的术语表示不同的含义(“墨盒”案);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独立含义,不能被解释为多余(“屏蔽复合带”案)。

5.说明书的作用

《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非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并非所有案件中都会必然涉及解释权利要求解释的环节,有时如何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非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也不像美国那样,存在一个单独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程序(马克曼听证)。

5.1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会影响权利要求的解释

贬低现有技术会将该现有技术从权利要求的范围中排除(“废弃聚氨酯泡棉”案,【(2008)闽民终字第391号】)。

5.2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限定作用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释使得该技术方案不能实现说明书描述的发明目的,那么该解释就是不恰当的(“立体建筑物”案,【(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特征没有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手段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不构成侵权(“自动送料装置”案,【(2018)*法行申1545号】)。

6.相关专利的作用

可以用分案专利及其审查档案、生效的裁判文书来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二》第6条)。《解释二》只是明确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分案专利及其审查档案,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参考其他相关专利。

一般而言,由于专利独立原则,申请人在其他专利中的意见陈述与涉案专利不相关。但如果申请人在其他专利中所做的意见陈述是客观事实的陈述,则可以作为证据(“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案,【(2009)民提字第20号】)。


母案构成分案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权利要求的依据(“空心模壳构件”案,【(2011)民申字第1309号】)。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同一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审查档案(“清洁设备”案,【(2017)*法民申1461号】)。

7.前序部分和转折词

7.1前序部分

独权的前序和特征部分、从权的引用和限定部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都具有限定作用(《解释二》第5条)。虽然权利人可能会主张某些用语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但出于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规定了所有这些用语都具有限定作用。

在确定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虽然应考虑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但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而应当根据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塑料排水管道”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限定取决于其对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塑料排水管道”案)。


主题名称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电动车控制系统”案,【(2017)沪民终369号】)。

7.2转折词

转折词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区分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转折词为“组成为”、“由……组成”,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步骤;而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转折词为“包括”、“具有”、“包含”等等,可以具有其他组分、结构或步骤。《指南》以及《解释》、《解释二》对此的规定都是一致的。

但是封闭式权利要求不排除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并且一般也不适用于中药组合物(《解释二》第7条)。将中药组合物作为封闭式权利要求解释的例外,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中药产业。

“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内容的含义,因而成为开放式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标志;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在包括化学、机械领域在内的全部技术领域有普遍适用性(“自动灭火装置”案,【(2012)行提字第20号】)。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气体保护焊丝”案,【(2013)民申字第1201号】)。

封闭式权利要求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但辅料并不属于杂质(“冻干粉针剂”案,【(2012)民提字第10号】)。

8.功能性技术特征

传统上,一个技术方案为了获得垄断保护而公开,应该记载该技术方案是什么(结构),而不能仅仅记载该技术方案能做什么(功能)。但一些技术方案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功能性特征或者由于各种原因记载了功能性特征。此时,功能性特征应该如何解释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在侵权阶段,功能性特征应该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来解释(《解释》第4条)。之所以规定了“结合”,是因为有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方式也没有记载功能性特征的细节。而在确权阶段,根据《指南》,功能性特征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原则上不能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即权利要求的范围大于具体实施方式。但在功能性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于具体实施方式(或其等同)的范围。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的策略之一就是主张功能性特征,从而试图缩小该特征的保护范围。为此,*院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进行了细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特征不是功能性特征(《解释二》第8条第1款)。

未给出具体实施方式时,构成功能性特征(“电动平衡车”案,【(2017)浙民终213号】)。


本领域普遍知悉、约定俗成的概念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双向连接器”案)。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确定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太阳能灯”案,【(2018)*法民申1018号】)。

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效果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对应的结构特征,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蔬菜水果分选装置”案,【(2017)*法民申1804号】)。

功能性特征不一定要覆盖所有实施例(“空气导向件”案,【(2017)粤民终1125号】)。

9.方法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步骤的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后认为该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那么该顺序具有限定作用(《解释二》第11条)。根据该条可知,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的步骤顺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专利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用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二》第10条)。

结合专利文件和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弹簧铰链制造方法”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

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关键在于所涉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顺序改变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热水袋加工方法”案,【(2013)民提字第225号】)。

10.使用环境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环境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二》第9条)。

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应理解为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非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除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后换档器支架”案,【(2012)民提字第1号】)。


除使用环境特征外的其他条件成立时,被诉侵权产品在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使用环境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成像设备”案,【(2017)沪73民初596号】)。


对于虽然未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常见和普遍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模式,应当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案,【(2015)民申字第2720号】)。

11.数值特征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时,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不构成等同特征(《解释二》第12条)。

权利要求中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时适用等同应严格限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案,【(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

12.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

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高血压药物”案,【(2016)*法行再41号】)。

13.对权利要求解释不产生限制作用

如上所述,无论是权利要求中的前序特征、使用环境特征还是产品权利要求的制备方法特征,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都不能忽略,这也是全面覆盖原则的一个体现。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些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产生限定作用。

给药特征、用药行为特征对制药方法的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潜霉素的用途”案,【(2012)知行字第75号】)。

原则上,不考虑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矩形密封圈”案,【(2017)*法民申3712号】)。


*本案的二审判决【(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被评选为2010年知识产权50大案例,向*院的再审申请【(2010)民申字第1180号】被驳回。


IP法




中国a股行情走势

今日大盘走势属于预料之中,以证券为主的大金融前几天涨势过猛,尤其是前天和昨天,在前天大涨6个多点后,昨天又继续上攻,盘中*又涨6、7个点,这种涨法明显不可持续,昨天盘中发文指出不可追涨,只能低吸,因为涨势已经疯狂,昨天至收盘颓势已现,涨幅大幅回落,收盘上涨3点多,今天大金融板块调整可以说情理之中,跌下来反而是机会。昨天跌幅较大的板块,今天成领涨板块,光伏、医药、科创等板块涨幅较好。大盘走出了板块轮换上涨、涨二退一的走势,整体好走势非常健康,初显牛市特征,把握手中的个股,不要轻易割肉,如果牛市来了,大部分股票都有机会,如果一味追涨杀跌,将得不偿失。个人对未来长期看好的板块是光伏、创新药板块,中期看好的证券、科创板块。




a股行情

周二的行情,让很多人疑惑了,市场的方向到底是什么?明明可以拉升,却选择冲高回落,明明可以砸盘,却选择探底回升。

很多人看不懂就对了,调整行情,就需要制造波动,让人犯错,这样才能实现洗盘的目的。这种K线形态,追高进场的人并不多,如果主力资金需要诱多,继续拉升证券就行了,很容易就3500点了。

三个消息落地,A股,行情充满期待了?一起和大家分享一下,或许对接下来的行情,有影响,供大家参考。

消息一:美股大涨了

高开高走,不出意外,三大指数涨幅均超过2%,周二的尾盘就有导动了,境外QFII一直拉升,美股期货也是上涨。

这个大涨在预期里面,周二尾盘的探底回升,兑现了一部分预期,最多还有个集合竞价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冲高回落,盘中迅速跳水。

这个位置,两个十字星,已经是变盘的临近节点了,必须加速震荡,让人出局了,上证指数的走势,就是茅台的K线,也是两个十字星,所以盯着白酒的走势就行了。

消息二:中通客车二次停牌

为什么主力要这样玩明明可以尾盘砸到绿盘,这样就不用二次停牌了,现在操盘手,我是不知道什么脾气了,都是90后了吗?

汽车这个行业,一直在高位震荡,走势很疲软了。为什么没有回调,很大原因就是中通客车的倔强,对于这种位置追涨,反复分享,错过了就等下一轮行业周期,不要追涨。

不去追涨汽车,你可以低吸家电、医药,还有其他行业,这一段时间,依旧有盈利,高位博弈的行业,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人参与,也决定了为什么大多数人亏损,如果人人都不追高,不接盘,只有交易所亏损了。

消息三:成交额连续八天破万亿

连续放量,有人说是散户进场追高了,踏空的资金,差不多都进场了,市场要大回调了。这个逻辑,我不知道是什么依据,这个放量,个人观点,并不是散户进场,而是机构抢筹。

为什么?我比较客观,没有那么多不理性,放量的股票,均是行业一线龙头,并不是踏空资金考虑的筹码,能参与这些股票的资金,也不会在3000点下方割肉。

自己复盘,万亿市值的股票,成交量超百亿是常态,市场多出来的成交量,大多数来自于这种核心龙头,并不是踏空资金喜欢的筹码。市场投机氛围并不浓,题材股一直没亮眼的表现,大多数时间都是普跌行情,哪来的吸引散户进场?

A股,行情要加速了吗?

期待周三决定市场的方向,加速震荡,充分洗盘,这样后市行情可期,这里反复制造波动,主力又进场抢筹,个人认为只有一个目标,让散户出局,然后开启下半年,第二段反弹。

远离涨幅过高的股票,剩下的就静待花开,春华秋实,享受投资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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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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