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集团*消息(001225基金净值查询今天)

2022-06-26 0:34:51 证券 xcsgjz

鸿达兴业集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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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3,40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74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65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

2、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65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

该等股东均以*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0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121,959,315股-21,711,700股= 3,100,247,615股)

3、 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宋垚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4、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温和先生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温和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57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05%;反对6,77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6%;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7,826,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281%;反对6,77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32%;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47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54%;反对6,87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7%;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7,726,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39%;反对6,87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4%;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47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54%;反对6,87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7%;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7,726,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39%;反对6,877,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5%;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以及征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以及行权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001225基金净值查询今天

09月03日讯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代码001225)09月02日净值上涨3.12%,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0.4960元,累计净值为0.4960元。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成立以来收益-50.40%,今年以来收益14.29%,近一月收益6.67%,近一年收益3.98%,近三年收益-29.65%。

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0次,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刘田,自2018年10月12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7.85%。

尚杰,自2018年10月12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7.85%。

*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锐科激光(持仓比例4.13%)、欧普康视(持仓比例3.84%)、华宇软件(持仓比例3.76%)、菲利华(持仓比例3.73%)、航天发展(持仓比例3.72%)、航天电器(持仓比例3.66%)、振华科技(持仓比例2.61%)、凌云股份(持仓比例2.40%)、恒华科技(持仓比例2.35%)、生物股份(持仓比例2.07%)。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进入2019年,一季度我们认为市场是有机会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市场估值已经被压缩到了*,对2019年经济增长也已经一致性的悲观,然后在此背景下内外两方面的不利因素都已经开始修复,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市场的核心矛盾已经从盈利端转为了估值端。而且大概率来看,估值向下基本没有空间,向上的空间却比较大。首先,内部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转向已经非常确定,*的矛盾在于货币的松何时、以何种方式传导到信用的相对宽松,我们认为这只是个时间问题。其次外部来看,贸易战的压力随着美股下跌而得到缓释,在3月份之前的真空期乐观情绪有向上的空间。因此一季度我们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了仓位。进入二季度后我们认为市场的估值修复已经基本结束,下一步会从估值修复的贝塔行情进入业绩驱动的阿尔法行情,因此需要更多地关注个股业绩增长的速度、持续性以及与估值的匹配程度;所以二季度我们的工作主要是精选个股,深度跟踪,提高配置的集中度。但是二季度风险因素的发酵是超我们预期的,因此在净值表现上产生了回撤。具体操作上,4到6月每个月各有小幅加仓,期间净值回撤主要发生在4月份,4月份的加仓操作目前看是值得反思的,在市场贝塔行情的尾部,过渡的交易热情退却之后应该会有先向下修正的窗口,才会有向阿尔法切换的机会,这一点上在以后的投资上我们会引以为戒。5月份假期后第一个交易日,市场在贸易战的恐慌下大幅下挫,但是我们判断贸易战对基本面的影响在当日的跌幅中已经出清,所以在5月份我们继续保持了加仓的节奏,也捕捉到了6月份市场超跌反弹的机会,6月份净值开始向上修复。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469元,累计净值为0.469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8.06%,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6.79%。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我们认为经济下行的压力会加大,消费、投资、净出口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都会边际走弱;这会导致市场的估值体系在分子端呈现向下的压力。但是另一方面,分母端来看对市场有积极的因素,第一,从PB角度看市场整体估值处于历史低位,安全边际高;第二,全球货币政策转向,国内利率端压力缓解,我们预计边际上也呈现宽松的趋势;第三,逆周期调节和改革的政策稳步推进,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偏好。因此,总体来看,我们认为在分子端分母端同步向下的过程中,对短期市场表现已无需悲观。方向上我们认为逆周期的医药、军工、信息化、电子、非银金融具备更好的配置价值。(点击查看更多基金异动)




鸿达兴业集团*消息微信*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1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业务概要

公司坚持以绿色发展为使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目前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是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现代化的知名企业。公司的主营产品及服务包括氢气的生产、销售及综合应用;PVC、改性PVC、PVC建筑模板、PVC医药包装材料、药用高阻隔PVC材料、PVC生态屋、PVC抗菌材料、隔离板等PVC新材料;稀土储氢材料、稀土热稳定剂、稀土催化剂等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环保脱硫剂等环保产品,提供土壤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修复工程服务;生产销售口罩、PVC抗菌材料、消毒液等防疫产品;提供塑料等大宗工业原材料现货电子交易、综合物流服务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司的氢能、PVC、稀土、土壤调理剂等产品产能和综合经营实力在行业名列前茅,其中,PVC产能110万吨/年、烧碱110万吨/年、电石162万吨/年、土壤调理剂等环保产品产能120万吨/年、PVC制品产能7万吨/年、碳酸稀土冶炼产能3万吨/年、稀土氧化物分离产能4,000吨/年。公司以广州为总部,在广州、扬州、乌海设有三个研发中心,同时下设广东地球土壤研究院、鸿达氢能源及新材料研究院等下属研发机构,公司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要覆盖广东、内蒙古、江苏、新疆、广西、海南等省区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主要业务情况

1、氢能源产业

氢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发展前景广阔。氢能源具备能源和储能特点,具有来源广泛、安全可控、高效灵活、低碳环保等多种优势,可以同时满足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氢能被誉为21世纪最理想的清洁能源。公司生产的氢气、液氢,可广泛应用于氢能源交通、储能、电子工业、半导体、冶金工业、食品加工、分布式发电等领域。氢能源是应对全球能源危机、气候变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能源,打造氢能经济成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的关键因素。

中国作为全球*的氢生产国,氢能产业已被纳入中国国家能源战略,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战略定位、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引导氢能产业的发展。在政策推动下,氢能产业化进程不断加速,政策、资本、人才等资源向氢能行业聚集,布局、参与氢能板块的企业数量快速增加。

公司下属氢能源及新材料研究院自2016年成立起,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装备研究等氢能产业研究开发工作,在制氢及储氢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公司充分借助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禀赋优势,加大规模化制氢、储运产业化力度,成功打造了氢能源制造和储存的上游全产业链,氢能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并具备气态、固态、液态三种储氢方式的技术。公司在乌海市建设运营加氢站,生产和供应氢气、液氢等,为乌海公交公司运行的燃料电池公交、大巴等用氢车辆提供氢气及加注服务。公司建成并运营我国首个民用液氢工厂,实现液氢规模化生产和民用化应用,大大提高氢气的运输效率。公司与国内外知名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与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法国液化空气等企业加强在氢能技术、装备与应用方面的合作,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制氢、储氢等领域不断巩固领先地位,同时拓宽氢能源的应用领域和渠道。公司拟募集资金建设“年产五万吨氢能源项目”,推进民用液氢产品规模化生产,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氢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2、化工产业

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依托西北地区丰富的资源和自身完善的产业链,以电石、原盐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电石法生产PVC、烧碱等基础化工产品。聚氯乙烯(PVC)是五大通用合成树脂之一,目前主要用于管材、型材及各种包装材料的生产,广泛应用于建筑、装潢、节水灌溉、农用薄膜、电子材料、日用品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行业,并且可以广泛替代钢材、水泥、木材等传统工业原料,是“以塑代木、以塑代钢、以塑代塑”的重要原料。烧碱作为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在氧化铝、造纸、纺织印染、有机化工、无机化工、轻工行业、石油工业及食品工业中均有广泛应用。同时,公司依托自身的氯碱化工优势,生产84消毒液、含氯高效消毒液等产品,满足工业漂白、消毒、灭菌、家庭防疫与日常消毒需求,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防疫领域。

公司通过完备的产业配套、先进的生产装置和工艺、严格的管控体系,不断做大做强氯碱业务,在提高产业一体化、规模化效益的同时,为公司大环保业务、氢能源业务、PVC制品及新材料业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公司已形成“资源能源—电力—电石—PVC/烧碱/氢能源—土壤调理剂—PVC新材料—电子交易综合业务”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

本报告期PVC行业保持较好的景气度,PVC产品市场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本报告期内公司基础化工产品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保持较高水平,相关产品产量和效益稳定。

3、新材料产业

(1)PVC新材料

公司拥有三十多年的PVC制品行业生产经营经验,公司结合市场需求,发挥上游PVC原料、稀土助剂等产业链协同优势,不断积极拓展PVC材料的下游应用。公司具备十万级净化车间及相关药用包装材料生产资质,生产销售PVC药用包装材料、药用高阻隔PVC材料、PVC抗菌材料、防护口罩、PVC生态屋、PVC建筑模板、隔离板、可移动种植斗、移动工厂、生态之舟方舱医院等PVC制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食品、建筑、装饰、农业生产等行业。

(2)稀土新材料

稀土元素在改善产品性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稀土被称为被誉为“工业维生素”、“新材料之母”、“工业的催化剂”,在医疗、石油、化工、冶金、纺织、陶瓷玻璃、永磁材料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达茂稀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新型 (稀土) 工业园区,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达茂稀土充分发挥包头市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建设了包括稀土选矿、冶炼、分离、深加工的业务体系,拥有大型碳酸稀土及单一氧化稀土分离生产线,其工艺、设备和管理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新达茂稀土拥有丰富的稀土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镱、镥等原材料提取和应用开发优势,开发和推广稀土储氢材料、稀土助剂、稀土催化剂、稀土抗菌材料、钾长石综合利用及稀土在其他新材料中的应用,相关产品也应用于公司稀土储氢、PVC制品生产、土壤修复及生态农业等业务,与公司大环保、新材料、氢能源产业形成较好的协同效应。

4、大环保产业

公司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治土的政策精神,响应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政策号召,以生产销售土壤调理剂、提供土壤修复技术和服务、承包土壤修复工程、推广“种植斗+营养土”的种植新模式等方式,大力发展土壤修复产业链。

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自主研发生产土壤调理剂、水质调理剂等系列产品,用于治理酸性、碱性和盐碱化等退化土壤、受污染水体,有效提高农产品/水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子公司新达茂稀土以稀土尾肥为基础自主研发生产具有“保水、增肥、透气”三大土壤调理性能的新型矿物肥料,进一步延伸“大环保”板块布局。2021年10月13日,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凭借“盐渍化土壤改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荣获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

作为土壤改良的先行者,公司在广东、福建、江西、内蒙古等全国多个省份和地区开展土壤修复和改良,公司生产的“丰收延”土壤调理剂在各地使用效果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通过土壤调理剂的扶贫助农、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等多措并举,公司帮助广西的甘蔗、海南的香蕉、新疆的棉花等多地产业实现提质增产,让昔日的“贫瘠地”变身为“金土地”,带动当地农户实现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在土壤盐碱化严重的地区,公司通过土壤修复和生态农田的推广,在内蒙古地区被弃种的盐碱化土地上成功种植水稻,成为粮食示范基地。公司积极参与各地政府的耕地治理项目,为用好土地资源、守住耕地红线做出贡献。

公司下设的广东地球土壤研究院是国内第一家民营土壤研究机构,致力于土壤修复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工作。土壤研究院与各地农业部门、多所科研机构和知名大学合作,在全国各地开展检测技术和土壤改良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5年多来土壤研究院检测了大量土壤样本,积累了众多典型土壤剖面标本、土壤样品及土壤调理剂样品检测案例,为土壤修复产品和技术研发奠定基础。土壤研究院为农企、合作社、广大农民等提供免费土壤治理技术咨询、土壤/水质检测分析等服务,测定土壤pH值、有机质、氮、有效磷等常规养分,以及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含量等。

本报告期内,土壤研究院与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签订垦造水田耕地质量项目合同,提供相关土壤样品检测服务;土壤研究院被指定为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检测机构。

5、电子交易平台综合服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塑交所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 “国家电子商务城市电子商务专项试点”等称号,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一家塑料电子交易所。塑交所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为国内外塑料企业提供现货电子交易、物流、信息技术等服务,目前塑交所的主要交易品种有PVC、PVC糊树脂、PP、ABS、PS、PE等。塑交所发布的塑料商品价格指数“塑交所·中国塑料价格指数”被誉为“中国塑料第一指数”,是我国塑料原材料的价格风向标。公司利用塑交所的平台和业务优势,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促进氯碱产品、PVC制品、氢能等业务与互联网、现代物流等业务的联动与融合,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债券*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2021年1月21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信用评级结果通知书》,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整为BB,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整为BB,上述主体和债项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2021年5月28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BB调整为B,展望为负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BB调整为B。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2021年,公司全体员工凝心聚力、克服困难,全力保障各项业务稳定发展。本报告期公司立足“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交易所”四大产业,在保障氯碱业务保持较高产销量的同时,推动氢能应用、土壤修复、稀土应用等业务发展。

本期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产业板块业务稳定发展,经营效益良好。氯碱产品继续保持较高开工率和盈利水平,氢能源、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及防疫产品本期为公司带来较好收益。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23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2亿元。

本报告期公司氯碱装置保持较高开工负荷,氯碱产品产销量和经营效益良好。公司充分发挥在氯碱化工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围绕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目标,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开展研发和技改工作,积极有效控制原料和能源单耗,同时提高装置自动化和环保水平。本报告期国内PVC市场保持较高景气度,PVC销售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本报告期公司氯碱业务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本报告期公司继续推动“制氢、储氢、运氢及氢能应用”的氢能产业建设,液氢工厂、加氢站运行稳定,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氢能装备研究等技术储备布局,生产、销售储氢设备,正在研发高压储氢瓶、固态储氢瓶、液氢储罐等产品。公司紧紧抓住氢能产业发展机遇,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拟募集资金建设年产五万吨氢能源项目,进一步提高液氢、高纯气氢的生产能力。

本期公司土壤修复业务发展良好,一方面,公司紧跟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新产品,丰富土壤修复产品系列,在全国各地大量开展土壤改良工作,推广土壤调理剂系列产品的应用;另一方面,公司下属土壤研究院积极参与各地耕地治理项目的土壤检测工作,开展土壤修复产品和技术研发工作。

此外,本期公司继续生产供应口罩、防护面罩、84消毒液、含氯高效消毒液、稀土抗菌材料、PVC隔离板等防疫产品,为公司带来较好经济效益。同时公司积极践行企业担当、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群众及政府部门捐赠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为全国抗击疫情、河南省防洪救灾工作做出贡献。

公司将继续秉承“以实干创造未来”的企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打造氯碱和氢能双主业的发展模式,推动公司发展迈上新台阶。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奕丰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9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8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8名,实出席董事8名,其中,6名董事参加现场会议,2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公司4名监事和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管理人员实际发放薪酬(含董事津贴)394.18万元,扣除兼任董事的*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领取的董事津贴7.2万元后,本年度公司*管理人员发放薪酬386.98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构成,基本工资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绩效考核奖金根据高管人员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确定。此外,兼任董事的高管领取的董事津贴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及其任职董事的期间确定并发放。上述*管理人员薪酬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

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公司*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临2022-011)。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51,839,635.01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55,296,073.99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700,769,222.0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46,827,697.03元。

公司结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资金周转情况、业绩成长性、外部市场环境以及拓展业务所需资金等因素,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九、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22-012)。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等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量及公司与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同意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180万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审计职责,会议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22-014)。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周奕丰、蔡红兵、王羽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会议对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同时,会议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乌海鸿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服务、租赁场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35,79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2-013)。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24,267,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26,780,000元。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刊登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20年6月19日刊登的《关于鸿达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7),公司发行的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6月22日起开始转股,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实施转股,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发生变化。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转股531,771,668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590,725,116股增加至3,120,485,457股。因此,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2,590,725,116元变更至3,120,485,457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6月22日起开始转股,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实施转股,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发生变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注:上述修订后公司股份总数为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收盘的股份总数。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15)。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出现多次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会议提案名称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一览表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特别提示

1、特别决议提案(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案7、11、12项提案。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提案1至提案13。

3、本次股东大会有13项提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提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提案,视为弃权。

(四)披露情况

上述第1项、第3-12项议案经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3项议案经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刊登在2022年4月19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提案编码

表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登记时间以信函或传真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林少韩

联系电话:020-81652222

传 真:020-81652222

电子邮箱:hdxygf@hdxy.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28层

邮编:510385

4、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02

2、投票简称:鸿达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根据议题内容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会议提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注:1、上述议案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 _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 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 签 字:_______________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有效期限:______年__ 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 托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本年监事会认真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各项会议议案。监事会成员参加了股东大会,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性进行了监察,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编制进行了审查,对董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有效发挥了监事会职能。

现将2021年度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共召开了7次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23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2021年监事会召开会议具体情况

1、2021年1月12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021年3月3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3、2021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5、2021年6月23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2021年8月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2021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年公司监事列席了9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重点关注公司规范运作、经营投资、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以及董事、*管理人员履职等方面情况,注重监督实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定发展。

二、监事会对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履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了监督。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和日常审查等方式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诚信义务;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进行了检查审核,重点审核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和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财务会计文件,分别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未发现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有不符合的地方。

(三)关联方往来、对外担保核查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需要,所有关联交易都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了募集资金存储安全、使用合理,保证了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管理工作核查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监督,认为: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能够按要求严格落实并执行对内部信息知情人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窗口期禁止买卖提示告知,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公正,不存在重大遗漏或差错。

(六)内部控制管理监督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监事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主要工作计划

(一)勤勉履职,科学决策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完善工作和运行机制,加强与董事会、管理层的工作沟通,依法对董事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认真讨论审议应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列席公司董事会,参加股东大会,继续加强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

通过定期了解和审阅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实施监督;推动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了解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重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持与会计事务所沟通及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三)加强监事会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监事会成员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监督检查水平,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3

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

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鸿达兴业”)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

一、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经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18,100万元。

2021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实际发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

2021年度,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关联方发生了部分董事会会议预计外交易,金额合计为26.84万元,该等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等超出董事会预计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在董事长权限内,已履行董事长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部分予以追认,关联董事周奕丰、王羽跃、蔡红兵、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概述

2022年度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塑交所、西部环保、金材科技、中科装备、乌海鸿达电子商务,拟与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服务、租赁场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35,790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参照同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

三、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周奕丰,注册资本:28,000万元,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1楼,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的批准文件经营);场地租赁,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3,869,823.35万元,净资产1,483,825.47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6,373.57万元,净利润-10,043.04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54%股权,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稳定,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二)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海外建筑成立于2008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刘进生,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西区世景苑小区2号楼A商业3层商铺01,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2年6月8日);室内装饰;销售: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外窗加工组装;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养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849.85万元,净资产834.93万元;2021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88.94万元,净利润-128.82万元。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胞弟周奕雄持有海外建筑***股权。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海外建筑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经第三方检验能够达到行业规范要求,能够为公司子公司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劳务服务。海外建筑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采购原辅材料

1、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拟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盐,预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谷矿业拟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盐,预计金额不超过6,500万元。

(二)接受劳务

1、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装备拟接受关联方海外建筑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场地、仓库

1、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塑交所拟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仓库,预计金额不超过550万元。

(四)销售商品

1、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拟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液碱、盐酸等产品,预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材科技拟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VC制品和PVC生态屋,预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拟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熟料、水泥,预计金额不超过1,240万元。

(五)提供劳务/工程等服务

1、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鸿达电子商务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交易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和必要性

以上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且上述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鸿达兴业集团*消息鸿达国际彩票

北京9月1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7号 )显示,当事人冒同甲因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002002.SZ)股票而被证监会处罚。

2018年3月27日,鸿达兴业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事项为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某英所持有的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018年4月至6月,经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走访盐湖镁钾、进行尽调后,均得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障碍。

2018年7月7日,郑某英儿子周某伟、蔡某兵、林某韩等人经过会议决定,应该优先考虑实施股份回购,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7月26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终止筹划关于拟收购盐湖镁钾***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幕信息。2018年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具体为鸿达兴业终止筹划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事项,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进展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7月7日至7月2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鸿达集团郑某英等,鸿达兴业蔡某兵、林某韩等。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冒同甲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兵有多次联络,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英、林某韩有见面接触,且与林某韩有通话联系。冒同甲是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波德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宁波德希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0日至7月31日间实际由冒同甲控制、管理,由冒同甲具体作出投资决策并将交易指令告诉上海耶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张某交易团队,由张某本人或安排交易员使用上海耶诺的交易电脑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在2018年7月9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鸿达兴业股票2654.40万股,成交金额9523.73万元,未能实现避损。

2018年1月10日至3月26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共计转入资金1.75亿元,该资金来源于宁波希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马某阶根据宁波德希合伙协议和投决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提供的投资资金。宁波德希证券账户清仓鸿达兴业股票后,宁波德希银行账户陆续向宁波智骥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转出9500万元。

2018年7月7日,鸿达集团及鸿达兴业核心董事、高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在会议召开后的首个交易日(7月9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卖出鸿达兴业股票,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一致。2018年7月6日至7月9日,冒同甲多次通过微信与蔡某兵联系,7月9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部分鸿达兴业股票。7月17日晚冒同甲与郑某英、林某韩见面,7月18日上午8点35分20秒,冒同甲与林某韩有过一次电话通话。7月18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通过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集中、连续、清仓式卖出鸿达兴业股票,7月18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成交金额8521.57万元。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股票时点与冒同甲联系、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相续。

冒同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冒同甲处以60万元罚款。

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德尔塔(深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冒同甲任该公司董事,并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3.34%。鸿达兴业2018年半年报显示,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第八大股东,截至报告期末,持股2654.40万股,持股比例1.03%。

鸿达兴业2018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显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1.16%,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

鸿达兴业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持有标的公司99.10%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奕丰的配偶郑楚英持有标的公司0.90%股权,周奕丰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协商确定将本次购买资产方式由现金支付变更为发行股份,并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合作意向书之补充协议》,本次购买资产方式由现金变更为发行股份。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冒同甲)

〔2021〕67号

当事人:冒同甲,男,1980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冒同甲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冒同甲的要求于2021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冒同甲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冒同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及知情人

2018年3月27日,鸿达兴业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事项为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钾)***股权。

2018年4月至5月,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马某等向鸿达兴业发送了尽调清单,还前往盐湖镁钾现场走访。由于本次重组是仓促启动,鸿达集团等无法向第一创业证券提供对应的尽调资料。第一创业证券初步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实质性障碍。

2018年5月底,第一创业证券项目负责人范某源明确向鸿达兴业表示拒绝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5月31日,上海朝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某奇向鸿达兴业推荐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王某强团队。

2018年6月初至6月15日,华龙证券项目现场负责人辛某高等人到盐湖镁钾现场预尽调。预尽调时,辛某高认为重组存在两个障碍。

2018年6月9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开始考虑上市公司同时实施股份回购事项和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可行性。

2018年6月26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鸿达兴业复牌后,6月26日至28日股价连续3个跌停,鸿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为股权高比例质押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为统一协调鸿达集团及鸿达兴业的资金调度问题,郑某英不定期召集蔡某兵等开会,会议同时商议鸿达集团和鸿达兴业的重大事项。

2018年7月6日,蔡某兵根据郑某英要求建立“会商”微信群,群成员包括蔡某兵、林某韩等。微信群建立后,蔡某兵通知7月7日在公司召开会议,要求每个人参会。

2018年7月7日,郑某英授权其儿子周某伟代表参会,其余参会人员包括蔡某兵、林某韩等。会议上除了讨论资金调度问题,还讨论了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与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二选一的问题。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决定,应该优先考虑实施股份回购,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7月26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终止筹划关于拟收购盐湖镁钾***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幕信息。2018年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具体为鸿达兴业终止筹划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事项,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进展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7月7日至7月2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鸿达集团郑某英等,鸿达兴业蔡某兵、林某韩等。

二、冒同甲内幕交易“鸿达兴业”

(一)冒同甲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兵等存在联络接触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冒同甲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兵有多次联络,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英、林某韩有见面接触,且与林某韩有通话联系。

(二)冒同甲利用“宁波德希”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冒同甲是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德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波德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立于光大证券苏州邓尉路营业部,2018年1月10日至7月31日,实际由冒同甲控制、管理,由冒同甲具体作出投资决策并将交易指令告诉上海耶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耶诺)的张某交易团队,由张某本人或安排交易员使用上海耶诺的交易电脑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在2018年7月9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鸿达兴业”26,544,016股,成交金额95,237,273.43元,未能实现避损。

(三)“宁波德希”证券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8年1月10日至3月26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共计转入资金1.75亿元,该资金来源于宁波希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马某阶根据宁波德希合伙协议和投决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提供的投资资金。“宁波德希”证券账户清仓“鸿达兴业”后,宁波德希银行账户陆续向宁波智骥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转出9,500万元。

(四)冒同甲交易“鸿达兴业”行为明显异常

2018年7月7日,鸿达集团及鸿达兴业核心董事、高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在会议召开后的首个交易日(7月9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卖出“鸿达兴业”,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一致。

2018年7月6日至7月9日,冒同甲多次通过微信与蔡某兵联系,7月9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部分“鸿达兴业”。7月17日晚冒同甲与郑某英、林某韩见面,7月18日上午8点35分20秒,冒同甲与林某韩有过一次电话通话。7月18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通过“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集中、连续、清仓式卖出“鸿达兴业”,7月18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成交金额85,215,666.43元。“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股票时点与冒同甲联系、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相续。

上述内幕信息发展过程、相关联系接触时点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冒同甲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鸿达兴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电子设备信息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冒同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冒同甲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认定错误。重大资产重组系为了掩盖真实内幕信息而仓促启动,为虚假的内幕信息,当事人与鸿达兴业之间并无事先有计划的预谋。

第二,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错误。敏感期应该是2018年6月17日至6月24日。6月17日,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基本形成。6月24日,林某韩向中介机构发送了全套重大资产重组的资料,相关审批流程牵涉的人员广泛,内幕信息已难以保密,属于实质性公开。

第三,当事人并无“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实际决策权。宁波德希所有公章、财务、经营权均不在当事人手上,当事人无宁波德希实际控制权,也无“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实际决策权,并补充提交《宁波德希投决会委员提名函》《声明承诺函》等新证据。

第四,当事人未从事内幕交易。涉案期间“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鸿达兴业”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包括执行《投决会决议》、考虑到限售股解禁等,且相关交易决策及指令由他人作出,当事人不存在内幕交易。

综上,该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具备重大性,内幕信息认定无误。

第二,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无误。2018年7月7日为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认定。当事人称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是2018年6月17日至6月24日,截至2018年6月24日内幕信息已实质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第三,当事人关于其无“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实际决策权的申辩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宁波德希工商资料、《投决会决议》、在案询问笔录、证券交易记录等多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冒同甲为“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鸿达兴业”决策人。当事人补充提交的《宁波德希投决会委员提名函》《宁波德希卖出投委会决议》《声明承诺函》等多份新证据,经复核,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确认,部分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我会依法不予以采纳。因此,当事人提出自身仅为“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鸿达兴业”交易指令的传递者,欠缺证据支持。

第四,当事人提出的在宁波德希《投决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执行风控措施、考虑限售股解禁等解释不足以排除当事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作出交易决策卖出股票的可能性。构成内幕交易阻却事由的交易计划,应当是时间、标的等各要素清晰确定、不可任意变更,且决策基础与内幕信息无关的交易计划。本案中,我会调取的宁波德希《投决会决议》约定的风控措施效力不明确,未对卖出“鸿达兴业”股票的价格区间、时点等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出交易决策未受内幕信息影响。

综上,我会对冒同甲上述申辩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冒同甲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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