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商股票现价(002610爱康科技)南京中商*消息

2022-06-24 1:20:46 基金 xcsgjz

南京中商股票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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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搬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287,511,089.15 元,已收到搬迁补偿87,511,089.15 元,剩余搬迁补偿款 200,000,000.00 元于地块净地交付后 10 日内收回(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5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德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同时收回 13.27 亿元债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6公告)。

二、目前进展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12.27 亿元债权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4.4 条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5.8.2 条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分别因以下相关负债尚未处理完毕和对净地交付标准的不同理解,至今尚未收回:

1、 徐百大搬迁净地交付中尚有一供电公司的环网柜未搬迁,经与相关部门联系,环网柜搬迁正在推进中;

2、新增股权转让前工程款纠纷,目前尚在诉讼阶段;

3、尚有部分拆迁户未安置,目前正在沟通中;

4、相关款项财务资料补充事项,目前正在协调中。

为妥善解决剩余款项收回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和徐百大(统称“甲方”)与徐州盛德(称“乙方”)签订《备忘录》和执行计划,共同约定剩余款项3亿元支付标准。

三、《备忘录》及执行计划主要内容

1、本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于收到甲方对应款项收据和提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5.8.2 条中的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对于环网柜搬迁、遗留诉讼、拆迁户商谈、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甲方每完成一项,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提款申请及收据,乙方于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对应款项,优先支付第5.8.2条款项,其余支付第4.4.4条款项。

3、环网柜搬迁事项:环网柜搬迁验收通电,且取得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德基、乙方的共同确认,可收回款项500万元。

4、遗留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5、拆迁户商谈事项:每安置完成一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的支付金额。安置完成的标准为:甲方促成徐州德基或甲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与该拆迁户的纠纷全部解决,可收回款项15300万元(需扣除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

对于安置拆迁户发生的安置补偿金额在预留金额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解决与徐州德基的财务资料争议事项,在甲方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按对应的支付金额向甲方进行支付。

支付条件:相关事项甲方提供发票,并经徐州德基确认,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7、新增诉讼(含仲裁)处理

(1) 双方在履行《备忘录》及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出现《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中未列明且系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原因产生的甲方、置业公司新增债务诉讼(含仲裁),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及时应诉,乙方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等)。

对于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后,备忘录之外的第三方就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并被法院立案审理的,视为甲方的新增诉讼。

(2) 如出现上述新增诉讼,乙方有权依据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或有债务金额,从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暂扣,待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后,参照本执行计划之第二条的约定处理,即:

甲方应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也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三日内向乙方出具代付申请书、财务收据,由乙方代甲方进行相应支付;如甲方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既未支付、也未申请乙方代付,或明确表示不服终审判决的,乙方均有权直接代为支付,但应于付款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3) 如因甲方涉诉原因造成乙方或徐州德基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采取限高措施、上失信名单、列为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甲方按照案件所涉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计付向乙方违约金,如给乙方或徐州德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

(4) 尾款1200万元的处理:如本执行计划所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之日未有未解决的新增债务,如尾款尚有剩余,则乙方将剩余款项向甲方进行支付;否则,待新增债务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尾款中的剩余款项。

8、违反备忘录及执行计划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因违反《备忘录》或本执行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置业公司导致对外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损失事项消除之日止,按损失金额以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备忘录签订后,各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事项,共同推进项目事项解决。本备忘录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催办仍怠于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终止后,未履行部分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前期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四、其他说明

本备忘录为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的具体清收措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18 日




002610爱康科技

11月17日,受海外关税壁垒松动等因素影响,光伏板块继续大涨,其中,爱康科技(002610.SZ)应声涨停,股价报收6.14元。自8月上旬股价启动以来,该股近3个月涨幅超过130%,已逼近历史新高。

11月18日,爱康科技又低开低走,盘中逼近跌停板,股价波动之大,居于A股市场前列。

那么,该公司究竟因何剧烈波动,公司质地如何,后续还有空间吗?

受益光伏景气度,押注异质结电池

爱康科技主营包括三方面,光伏配件业务,光伏电池及组件业务,以及太阳能电站运营。目前电站运营营收占比约5%,公司营收主要来自前两部分,尤其是光伏电池组件业务。

公司股价的大涨,是受益于光伏景气度,尤其是异质结电池的产能扩张。

异质结电池,也称HIT电池,是采用HIT结构的硅太阳能电池。目前光伏产业的主流电池是PERC电池,市场占比超过50%。业内人士称,HJT电池与PERC电池相比,具有诸多优势。有望成为下一代光伏电池的主流技术。

安信证券研报称,HIT电池优势一方面体现在其高转化效率,有效降低发电端成本;更重要的是,考虑到衰减率低、双面率高、温度系数低、弱光效应等诸多优势,HIT双面电池相较于PERC全生命周期每W发电量高5~11.8%。

正是看准了这个趋势,爱康科技决定押注异质结,在其他企业还处于少量试产之际,开始产能的大幅扩张。

爱康科技在日前接受投资者调研时透露,准备进行22GW异质结的总投资。公司认为,异质结电池到了2023年将是一个供不应求、供应链产能跟不上的阶段,2024年急速扩张,2025年是异质结和PERC之间的转折年。

可问题是,异质结电池成本居高,是其产业化路径上面对的主要挑战。设备成本上,虽然HJT设备较此前单GW整线投资6亿左右下降至4.5亿元,不过相比PERC单GW2亿元投资,仍然不具有优势。在生产成本上,根据Solarzoom数据,目前HJT生产成本约为0.9元/W,相比于PERC仍高出约0.2元/W。

那么,爱康科技如何应对重资产的投资?

造血能力不足?

爱康科技的造血能力不算乐观。

从业绩看,公司是典型的“上市即*”,在当年实现净利润1.97亿元后,开始陷入盈利和亏损的循环中,且至今再没有年份超过上市当年的盈利水平。

从近年的财报来看,爱康科技业绩波动一直较大。2018年至2020年,公司分别实现营收48.52亿元、51.26亿元和30.1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5亿元、-16.12亿元和0.21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再次陷入亏损,实现营业收入20.27亿元,同比下降16.70%;净利润亏损1.2亿元,同比下降达1105.97%;扣非净利润亏损2.44亿元,同比降69.70%。对于业绩亏损,公司解释称主要系海外疫情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影响。同时,公司新投建高效电池项目处于产能爬坡阶段,项目投建、运营、人员储备等均需持续资金投入,影响了公司损益。

造血能力的不足,也使得公司的短期债务压力偏大。

三季报显示,公司负债合计约48.63亿元,其中非流动负债合计10.35亿元,流动负债则为38.27亿元。前三季度,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有8.53亿元。

出售电站,回笼资金

目前,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剩余电站的出售、已出售电站的剩余应收账款、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款等。

爱康科技一直在剥离旗下电站资产。9月17日,爱康科技公告出售一家从事光伏光热电站的子公司,而此前的9月2日,公司刚刚出售另一家相同业务的子公司,两次买方也相同。

根据公告,爱康科技全资子公司拟与重庆长盛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及三峡电能(广东)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五家渠爱康48.9%股权转让给长盛私募基金,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7亿元;无锡爱康电力拟将持有的五家渠爱康0.1%股权转让给三峡电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11万元。

爱康科技表示,新投建的异质结电池项目处于产能爬坡阶段,3GW产能今年年内投产,并计划五年内实现22GW产能,这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且上半年产品原材料铜、铝、钢等大宗商品及硅片、电池片价格均大幅上涨,对于爱康科技造成了较高的营运资金压力。从财务数据可以看到,五家渠爱康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收益又在下滑中,且并非爱康科技主营方向,出售这样的资产有利于回笼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也表示后续计划在合适的时间做30亿元定增,再匹配50%杠杆融资,整体可以覆盖22GW总投资。

结语——

异质结电池作为光伏技术升级重要方向,近年来已经成为隆基、通威等龙头必争之地。爱康科技能够前瞻性的进行布局,也给未来的成长打开空间。不过公司过往业绩堪忧,此次能否凭借异质结电池实现弯道超越,我们且拭目以待。

公司本身颇有信心,爱康科技公告,10月1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386.97万股,成交总金额接近2000万元。




南京中商控股集团融资

股票简称: 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17,161.60万元。

公司本次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99,396.40万元。

公司本次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7,80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49,395.62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17,655.55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11%,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17,581.8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73.71万元。

■ 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73.71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分别对徐州蓝天商业大厦提供担保55万元,对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71万元。

一、公司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徐百大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徐百大办理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额借款额度提供担保。本次公司为徐百大办理总额2,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续贷担保,担保办理完成后,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17,161.6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成立日期:1993年6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音像制品、家用电器、安防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办公用品、中央空调、电子产品、音响设备、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母婴用品销售;卷烟、报刊、图书零售;钟表销售、维修;验光配镜;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国内各类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图文、标识标牌设计、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清洗服务;代购车船机票;餐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摄影扩印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影院经营服务;美容美发服务;健身服务;旅游服务;房屋、柜台、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96%;少数股东持股比例2.04%。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112,571.06万元,净资产37,041.58万元,本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844.93万元,净利润4,416.14万元。

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136,474.15万元,净资产36,082.36万元,本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896.99万元,净利润-959.2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二、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营销”)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联合营销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20,00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2020年3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3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 50,000万元,期限三年。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12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担保*额借款额度50,000万元,期限三年。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额借款担保额度 5,000万元。

上述公司对联合营销的累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105,000万元, 本次公司为联合营销办理总额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续贷担保,担保办理完成后,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99,396.4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2号北区二层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祝珺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206,262.98万元,净资产22,260.77万元,本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883.06万元,净利润74.37万元。

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206,081.99万元,净资产22,842.28万元,本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358.24万元,净利润581.5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三、公司为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7,800万元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央新亚”)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中央新亚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团流动资金贷款7,800万元(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1,000万元,涟水农村商业银行3,000万、盱眙农村商业银行2,000万、洪泽农村商业银行1,800万)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央新亚办理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的*额借款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

本次公司为中央新亚办理总额不超过7,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续贷担保,担保办理完成后,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49,395.62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曹金平

注册资本:11901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百货综合零售;电梯设备维修;停车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发布自有楼身内外及天桥媒体霓虹灯、灯箱、路牌、布幅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空调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企业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41.962%;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01%;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34%;少数股东持股比例0.797%。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430,106.72万元,净资产82,297.0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8,576.60万元,净利润6,722.56万元。

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418,659.62万元,净资产88,089.5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0,009.92万元,净利润5,792.5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7,8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以相关协议实际约定的日期起算。

四、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为控股子公司徐百大、联合营销、中央新亚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南京中商*消息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搬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287,511,089.15 元,已收到搬迁补偿87,511,089.15 元,剩余搬迁补偿款 200,000,000.00 元于地块净地交付后 10 日内收回(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5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德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同时收回 13.27 亿元债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6公告)。

二、目前进展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12.27 亿元债权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4.4 条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5.8.2 条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分别因以下相关负债尚未处理完毕和对净地交付标准的不同理解,至今尚未收回:

1、 徐百大搬迁净地交付中尚有一供电公司的环网柜未搬迁,经与相关部门联系,环网柜搬迁正在推进中;

2、新增股权转让前工程款纠纷,目前尚在诉讼阶段;

3、尚有部分拆迁户未安置,目前正在沟通中;

4、相关款项财务资料补充事项,目前正在协调中。

为妥善解决剩余款项收回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和徐百大(统称“甲方”)与徐州盛德(称“乙方”)签订《备忘录》和执行计划,共同约定剩余款项3亿元支付标准。

三、《备忘录》及执行计划主要内容

1、本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于收到甲方对应款项收据和提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5.8.2 条中的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对于环网柜搬迁、遗留诉讼、拆迁户商谈、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甲方每完成一项,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提款申请及收据,乙方于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对应款项,优先支付第5.8.2条款项,其余支付第4.4.4条款项。

3、环网柜搬迁事项:环网柜搬迁验收通电,且取得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德基、乙方的共同确认,可收回款项500万元。

4、遗留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5、拆迁户商谈事项:每安置完成一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的支付金额。安置完成的标准为:甲方促成徐州德基或甲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与该拆迁户的纠纷全部解决,可收回款项15300万元(需扣除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

对于安置拆迁户发生的安置补偿金额在预留金额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解决与徐州德基的财务资料争议事项,在甲方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按对应的支付金额向甲方进行支付。

支付条件:相关事项甲方提供发票,并经徐州德基确认,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7、新增诉讼(含仲裁)处理

(1) 双方在履行《备忘录》及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出现《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中未列明且系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原因产生的甲方、置业公司新增债务诉讼(含仲裁),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及时应诉,乙方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等)。

对于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后,备忘录之外的第三方就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并被法院立案审理的,视为甲方的新增诉讼。

(2) 如出现上述新增诉讼,乙方有权依据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或有债务金额,从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暂扣,待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后,参照本执行计划之第二条的约定处理,即:

甲方应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也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三日内向乙方出具代付申请书、财务收据,由乙方代甲方进行相应支付;如甲方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既未支付、也未申请乙方代付,或明确表示不服终审判决的,乙方均有权直接代为支付,但应于付款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3) 如因甲方涉诉原因造成乙方或徐州德基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采取限高措施、上失信名单、列为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甲方按照案件所涉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计付向乙方违约金,如给乙方或徐州德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

(4) 尾款1200万元的处理:如本执行计划所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之日未有未解决的新增债务,如尾款尚有剩余,则乙方将剩余款项向甲方进行支付;否则,待新增债务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尾款中的剩余款项。

8、违反备忘录及执行计划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因违反《备忘录》或本执行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置业公司导致对外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损失事项消除之日止,按损失金额以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备忘录签订后,各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事项,共同推进项目事项解决。本备忘录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催办仍怠于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终止后,未履行部分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前期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四、其他说明

本备忘录为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的具体清收措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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