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问题(新东方为什么倒闭)

2022-05-31 17:10:56 证券 xcsgjz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李玉敏 见习记者 徐世祯 北京报道 近日,21财经客户端【爆料通】收到读者孙先生的一则爆料称,他与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杨青签订的5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这些合同本金共计1580万元,到期后无法兑付,这些合同也不被中原证券承认。

中原证券对此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复称,近日孙某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司及南阳分公司一案,高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年10月29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目前,孙某已就该裁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仍在诉讼程序中。

中原证券还表示,孙某所述与南阳分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是和我公司签订,相关资金从未进入我公司账户。

20%保底收益的委托投资

孙先生称,自2018年至2020年间,他本人与时任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杨青陆续签订5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截至2021年8月1日的收益共计119.59万元。合同加盖了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公章,并开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地点位于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人民路170号。当时还有办公室人员马某、申某等人在场,并有工作人员帮忙完成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流程。

后杨青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孙先生找到中原证券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等损失却被拒绝。于是,2021年7月 29日,孙先生以中原证券为被告,诉至法院索要委托理财本金及收益。2021年9月22 日,法院依职权追加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此,中原公司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复称,孙先生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并非与该公司签订,相关资金从未流入公司账户。以及,合同中公章真伪的问题,为目前公安机关在正在调查的内容,公安机关侦办期间,不负责向公司通报此情况,公司目前对此情况不了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孙先生经被告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原负责人杨青的介绍,双方先后签订了八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孙先生在被告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开立账户并投入资金,由被告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进行委托管理,每份合同均承诺年利率20%的保底收益,按季度付息,委托期限均为48个月,其中已有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并重新续签新的合同,有一份合同已于2021年6月25日到期,剩余五份合同均未到期。

法院还查明,2021年5月18日,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杨青涉嫌集资诈骗并由该分公司现负责人董保军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受案回执》一份,对该报警事项予以受理。

民事起诉被驳回

孙先生起诉中原证券的案件,法院以孙先生所诉事项涉嫌经济犯罪,与杨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属同一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孙先生的起诉。并且表示孙先生可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进行登记、确认债权。

法院裁定书还显示,庭审结束后、法院经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的张警官电话联系得知,杨青自2013年担任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以来,长期以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名义招揽客户并承诺固定收益年20%,按季度付息,杨青与客户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出具《收据》,合同上加盖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办公室"字样的公章,收据上加盖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15号显示,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存在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的违规行为。杨青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对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等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等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认定杨青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至于和孙先生类似的投资者还有多少人?中原证券方面表示,关于杨青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涉金额及人数和孙某所述合同中的公章真伪问题,这正是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调查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期间公安机关不向我公司通报上述问题情况。

孙先生表示,他曾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投诉,河南证监局回复称,已对中原证券进行了行政监管处理,对经济类的诉求,还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称可通过三种途径挽损

当事人如遇到相关情况应采取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吴萃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事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挽回经济赔偿损失:一是民事诉讼;二是刑事诉讼;三是刑事判决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吴萃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如果孙先生与中原证券及南阳分公司之间委托资产理财合同纠纷案的法律事实,与杨青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不是同一事实,那么法院此时应当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8条之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当事人提出委托资产理财合同纠纷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够再次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杨青的刑事案件因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刑事判决之后没有处理孙先生民事赔偿事宜时,孙先生的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条件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其次,杨青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杨青被法院判处刑罚时,也会根据情况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判决的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财产方式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执行后,若孙先生能从杨青处得到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则可以结束救济流程。

第三,如果刑事案件执行之后,孙先生不能从杨青处得到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则可以就赔偿不足的经济损失,另行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该单位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中原证券及南阳分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中原证券及南阳分公司与行为人杨青承担责任的大小还需要根据后续查清的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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