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炒股的公司叫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专门炒股的公司叫投资咨询公司或是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有一批*的高薪从业者,他们叫基金经理。分两种,一个是私募,一个是公募。
私募基金经理是那种持有私募基金发行牌照的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操作者,他们主要负责公司发型的私募产品的日常交易管理,净值的结算,风险的控制,市场的调研等。私募基金都是百万起投,阳光私募主要做二级市场。
公募基金经理也是一个意思是公募基金公司的产品操作员,主要负责公募基金的日常交易结算维护等。公募基金种类较多,市值较大,比较复杂,每天都会发生赎回和申购。所以工作量会大一些。
还有券商和银行的投行部,他们也会有自营盘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或是发行资管产品涉及到投向二级市场的时候也会参与股票交易。
私募基金交易员是一个不错的职业,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一、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是什么
这里特指公募基金交易员,主要负责资金现券日常询价、执行经理指令进行场内场外报价、或者兼有一级投标,线下存款等。在投资决策上交易员没有决策权,公募基金经理为投资人负责,为自己的业绩负责。在公募基金,投资、研究、交易,这三者都是相对独立的,在部门设置和风控体系上,三者各司其职以符合证监会的各项合规监管要求。交易员要在理解经理意图的基础上,确保交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程度实现经理的意图并且高效的完成。
二、券商交易员
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1、销售交易。一级和中间业务是很多券商的重要业务之一,就算不是作为承销商,也有许多代投标代缴款的业务,中间业务比较灵活,销售交易员和自营交易员都有可能有权限。
2、自营交易,或者称为投资经理。他们有自己的敞口,有相应的投资决策权,也许兼有做衍生品、国债期货等,为券商固定收益部门赚取投资收益。另外,在过去二级市场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直到现在,券商自营交易员搓券赚取日间点差也是非常常见的业务。
3、代客理财,这类和券商资管类似,属于资产管理类的账户,交易员或者称为投资经理作为投资顾问,对客户一定规模的资金提供投资方案,投资权限视双方的委托合同而定。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券商的资产管理投研结构上比较灵活,往往投资经理要负责整个账户的资金、配置,身兼投研交易数职。
三、银行交易员
大部分银行的金融市场部按产品安放着不同交易员。
资金、一级、利率债、信用债、IRS、外汇、贵金属等 每种产品都有特定的交易员。经常视情况有交易员身兼数个品种。
从另一个角度,银行按照投资交易的不同资产账户分为交易户、投资户(银行理财资管户是独立出来的资产管理类业务)。交易户主要靠判断趋势和波段盈利,资产放在交易类目录,投资户拿的大多在可供出售和持有到期目录下,交易不那么频繁。
四、保险资管债券交易员
其职能与基金交易员类似,投资决策权在投资经理。保险资管是市场中的*买方,大型险资每天的资金交易量都十分大,债券多在一级申购,以保证量。保险资管也为客户提供各种风格的理财产品,比如货币类等,也有保险资管开始涉及公募资产管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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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规避风险,建立代客理财私募基金体系(转)
专家认为,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
根据现在的《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有股份制公司和合伙制公司才能成为合格的私募主体,而且对能设立私募基金的主体给出限制,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这意味着,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
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春指出,鉴于非金融机构受托进行理财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在实践中也处于监管盲区,其代客理财的法律主体资格的不明确性导致它的信息披露既不对称也不透明,而且分成的公平程度存在疑义。由于该种代客理财形式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加之受托理财机构相关信息的不公开性,委托人交付的本金的安全性和保底条款未必有保障,一旦与受托理财机构发生纠纷或出现赔偿事宜,委托人请求理财机构返还本金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会有一定的困难。
欧阳春通过研究中景某某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合同》指出其中一些漏洞,如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对赔偿能否进行的执行能力。这很有可能出现以“免费再做一期”这种说法来逃避承担30%亏损额的责任。还有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例如诉讼成本由投资者单方承担。在这种投资关系下,客户必须自担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公司很可能利用条款漏洞逃避责任,客户的利益较难得到有效保障。
而通过电话进行募集更不可靠,有一定的公募性质,这就违背了私募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宗旨。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友兵认为,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不满足私募的要求,属于私募范围公募化,违反了国内只有银行和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公开募集资金的原则。
此外,不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而宣称利用内幕消息可以保障投资收益,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
国外私募基金运作机制对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的启示
摘要:本文从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入手,对比国外私募基金,从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滞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
一、国外私募基金运行机制
(一)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一般由两类合伙人组成。第一类称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相当于基金经理,指的是创设基金的个人或团体。一般合伙人处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第二类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在筹划设立私募基金时,一般合伙人通过与受限合伙人签订《合伙人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单位了,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出售的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私募基金进行任何的广告宣传。投资者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1)依据上流社会的所谓可靠信息;(2)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经理人员;(3)通过其他的基金转入;(4)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确定的每—个潜在的投资者送交私人募集的买卖契约文件(包括《合伙人协议》),向他们提供与有经验的投资者进行面谈的机会,或者提供投资咨询。最后,与投资者签署《合伙人协议》,吸纳投资者的资金。这样,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运作特点
1.严格限制投资者的范围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2.封闭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4.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市场,投机性强。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没有实物资产支撑,专门在金融市场从事各种买空、卖空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尽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管理,采用精确的数量模型,对投资交易实行所谓的程序化投资决策管理。
二、我国私募基金风险
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金融市场以及信用制度种种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实质是一种私募融资。我国基金发行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而这样的私募基金没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现了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政策处于调整和规范中,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
(二)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中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三)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
三、对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措施
(一)推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
(二)大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西方的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认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成熟、有理性,能够承担风险,自己具备了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
(三)加快金融创新
畅通私募基金的正常融资渠道,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以防止私募基金过高的财务杠杆比例操作,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尤其是创新一批规避投资风险的金融工具和市场,以利于私募基金合理控制风险和获取收益。
搞私募的门槛比较高,优势很多,一般是赚钱的,但是风险是很大的。
一、私募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二、基本信息
中文名:私募
外文名:Private Placement
组织形式: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组合式等
私募基金分类 对冲、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三、优势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
2.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
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资全球股市外,还大量投资外汇、期货等,创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四、劣势
1、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由于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准入门槛高,对象一般是少数特定投资者。 这样如果投资者撤资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变动,风险也较大。
2、同样由于对象是少数投资者,信息披露比较宽松,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私募股票
新《公司法》为中小企业的股票私募发行打开了闸门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为股票的私募发行与转售打开了制度的大门,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重大的机遇。 新《公司法》施行之后,从股票发行的角度看,股份私募已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第一,基本明确了私募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新老《公司法》的陈述到此为止完全一致,不同处是后面一句话:老《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则规定为:“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向特定对象募集”,这就是私募,区别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募及公开发行。此外,实际上新老两个版本《公司法》中的“发起设立”,从募集方式来讲也属于私募范畴。 第二,股份私募不必再经行政审批。 对老《公司法》作简单的归纳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司设立还是新股发行,公募由证监会批,私募由省级政府批。 新《公司法》彻底砍去了对私募设立的行政审批。从此,私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只需要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就行了;私募公司的新股私募发行也完全走向市场化。 第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门槛降低。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老《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降低到500万元。许多原来由于门槛过高而无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因此而具备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正是因为蓄之已久,所以可以期望,由于新《公司法》打开了闸门,将会有大量企业以私募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及过程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将获得新的权益资本融通渠道。 一是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些企业将会为了增加资本而定向募集新的股份。因此,即使是公司净资产额低于500万元、达不到股份公司资本门槛的企业,也有可能通过私募而跨越门槛。 二是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后,只要公司有需求、投资方有供给,始终存在进一步私募的可能性。 股份私募对改善融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股份私募不仅是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将对其他融资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积极影响。 第一,促进企业制度作合理的结构调整。 股份私募和股票投资之间存在着荣衰与共的互动关系,在出现良性循环(这当然是方方面面人士都寄予希望的)的时候,股份公司将会大量增加,从而彻底改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全部公司中比例过低的现状。企业制度的这一结构调整,将为整个资本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促使商业银行更愿意放贷。 在“嫌贫爱富”的银行看来,企业的债务资金与权益资本之间不是互补而是互动的关系。权益资本越充足,银行越愿意放贷,反之亦然。股份私募正是中小企业增加权益资本、减少债务风险的主要途径。 第三,增加了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没有对私募债券给出说法,这说明公司债仍然处于政府严格管制之下。尽管如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总是迟早的事情,公司债市场也不例外。当允许以市场化的方式发行公司债的时候,股份有限公司必然处于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有利的地位。对此,新《证券法》第十六条提供了佐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第四,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从创投基金(VC)的形成来看,它只是私人权益资本(PE)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外都是先有私人权益资本后有创投基金;国内在缺少私人权益资本的情况下大力推进创业投资,其结果只能是像现在这样,出现许多半死不活的政府创投公司。私募股票市场将催生出大批活跃的私人权益资本,创投基金的未来正是蕴育在它们之中。 第五,为股东提现、变现创造方便。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比起有限责任公司来,产权的流转将顺畅得多。此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提供各类质押服务;股东如果只想用钱而又不愿出售股份的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肯定要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单质押更其方便。 第六,有助于设计股权激励,稳定和吸引*人才。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既需要一批*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又不可能给出诱人的高薪,于是出现了股票期权制度和金手铐战略。要设计股权激励,在股份私募阶段操作起来远比公开发行乃至上市后容易得多。 障碍在于没有交易场所 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本来可以预期,正像上世纪90年代《公司法》出台之后大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其后会有大批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合伙企业)将不失时机抓住机遇,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是两年过去了,除了个别敏感地区外,私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形成气候。 关键在于,私募股票市场包括发行和转售(交易)两大环节;尽管新《公司法》已经为“发行”大开闸门,但是行政方面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起交易场所。只发行不交易,不成其为市场。 有些研究认为,私募股票之所以不能交易,问题出在《公司法》。实际上,无论老《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已经把球踢给行政部门了。按新《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场所必须依法设立,这里的“依法”不是狭义的“依照法律”而是广义的“依照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可以由国务院决策;至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更没有任何歧义。 鉴于股份私募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国务院宜从速建立私募股票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