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广告违法被罚:涉事食品已下架,艺人代言如何保证操守?

2022-05-29 5:32:34 股票 xcsgjz

  文| 新浪财经原祎鸣

  5月28日,“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罚722万元”迅速登顶热搜。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无限畅”)选用演员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目前,已有多家品牌发文与景甜划清界限。无限畅成立一年来,已两次因虚假宣传被罚。

  律师:品牌方可选择与景甜解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景甜被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其中,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此外,根据中国2021年*修订的《广告法》规定,景甜三年内都不能再作为产品的代言人。

  有律师表示,如果品牌方判断景甜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影响其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品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景甜提出解约。

  目前,景甜此前代言的迪奥的微博官方账号已将景甜相关内容设置了权限。ARSIS发文划清界限,称涉事品牌与自己无任何关联。

  涉事产品已从电商平台下架

  据了解,涉事产品为“无限畅燃脂豆”,又名“无限畅果蔬压片糖果”。该产品曾创30天内直播电商接近5000万GMV(商品成交总额的简写)的成绩,并曾经位居抖音小店零食食品分类月度榜单销售额第一。目前该产品已从电商平台下架。

  据报道,“无限畅燃脂豆”的主要成份是抗性糊精、褐藻胶、白云豆粉、复合果蔬粉等。该食品的对外宣传标语是:“具有阻断脂肪合成跟预防脂肪堆积的作用,主要是帮肥胖用户群体有效管理自己的体重。”

  2021年6月,一篇题为《无限畅果蔬片圈粉阿娇,明星为它大力打CALL!》的文章中提及,无限畅不仅签约了国民女神景甜作为代言人,而且圈粉了一众明星,如张柏芝、佘诗曼、金莎、钟欣潼等纷纷为它打CALL,是名副其实的明星同款,已经帮助中国百万用户成功维持了美食与身材平衡。

  天眼查app显示,无限畅由知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成立于2021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23日,无限畅因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而这一次景甜的代言已经是一年之内无限畅第二次因虚假宣传被罚。

  守法是艺人的底线

  5月28日,景甜在微博上官方发布致歉信说到,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也对信赖相关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了负面影响并郑重致歉。景甜表示,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的处罚决定并已第一时间全部缴纳罚款。

  天眼查App显示,景甜共关联4家公司,其中3家为存续状态,包括上海泉溪文化传媒工作室(有限合伙)、东阳横店景甜影视文化工作室、宁波高新区艺惠影视工作室。

  其中,东阳横店景甜影视文化工作室、宁波高新区艺惠影视工作室均为景甜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成立于2014年、2018年,经营范围均为影视文化相关及广告服务等。上海泉溪文化传媒工作室(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4月,经营范围含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影摄制服务;文艺创作;市场营销策划等,由景甜和丁崇武分别持股99%、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丁崇武。

  对于此次景甜代言无限畅,***评论到,一个*的明星代言广告,能够有力地提升广告的传播效益,也可以成为具有相当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独特艺术创作样态,实现商业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共赢。

  而一个违法的明星代言广告,不仅可能因为“明星效应”而放大对企业商誉的伤害,更可能让社会大众对“文艺”产生动摇。因此,文娱明星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业逻辑,更需坚持“成风化人”的文艺操守;而守法,是商业逻辑和文艺操守的共同底线。

  为了追求高额的利益回报,对自己代言的商业广告违法内容不去拒绝或阻止,而是堂而皇之地予以放大和推广,这样的错误不应出现,更不能出现。广大文娱明星要切实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在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文艺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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